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卢XX、黄XX等与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卢XX、黄XX等与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1民初12052号原告:卢XX,女,1996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原告:黄XX,男,1989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东XX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超,广东XX实习律师。被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4994191N。主要负责人:熊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该公司员工。被告:黄XX,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卢XX、黄XX诉被告XX公司、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一次于201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黄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于201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黄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XX、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XX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7日7时45分,黄XX驾驶桂D×××**号车在三乡镇XX公司内倒车驶出厂区,倒车过程碰撞并碾压行人黄XX,事故造成黄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黄X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被告XX公司辩称,(一)原告黄XX不是适格的原告且起诉案由错误,我司与黄XX之间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黄XX作为肇事司机以原告身份起诉我司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本案非道路交通事故而是安全事故,我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交警支队三乡大队出具的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明,我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三)黄XX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为卢XX、黄XX,黄XX作为肇事车辆驾驶人,未尽到监护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司认为本次事故的责任承担比例应为黄XX承担60%,卢XX承担20%,XX公司承担20%。(四)桂D×××**号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被保险人为被告黄XX,因黄XX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不超过60%,故我司赔付需根据受害人的相关损失再结合事故比例承担。(五)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合理,且没有法律依据,我司答辩如下:1.医疗费,按发票计算扣减10%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费用;2.丧葬费,按82866元/年计算6个月;3.死亡赔偿金,黄XX是农村户籍,应按农村标准14512.2元/年计算;4.住宿费不予确认,诉求过高且未提供相应的票据,家属均在中山市三乡镇居住,不应产生该费用;5.交通费,诉求过高且未提供相应的票据,家属均在中山市三乡镇居住,我司认为不应超1000元;6.伙食费,该诉求没有依据;7.误工费,应以两人十天为限,对其标准没有异议;8.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不合理且无依据,侵权人系受害人父亲,侵权人作为受益人之一,我司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诉求;9.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商业三者险约定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等间接损失。被告黄XX在法定期限内无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7日7时45分,黄XX驾驶桂D×××**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三乡镇白石村兴塘路13号XX公司内倒车驶出厂区,倒车过程碰撞并碾压行人黄XX,事故造成黄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乡大队作出山公交(三乡)认字[2017]第442XXXX2017A00004号《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X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再查,被告黄XX驾驶的桂D×××**号小型越野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黄XX本人,该车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投保人为被告黄XX,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本案原告黄XX是否为适格主体问题原告卢XX、黄XX为受害人黄XX的父母,系黄XX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黄XX为本案适格主体。二、关于本案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及各被告责任承担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机动车在XX公司厂区内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乡大队作出的《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亦予以确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使用本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被告XX公司承保了桂D×××**号车的交强险,故其应首先在交强险的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方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因被告黄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其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桂D×××**号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故被告黄XX在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应由被告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赔偿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对原告卢XX、黄XX的损失、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如下确认:(一)医疗费31470.9元(按票据计算),属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应先由被告XX公司按限额赔偿1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21470.9元,由被告黄XX承担,因未超出商业三者险限额,故应由被告XX公司直接承担。(二)1.死亡赔偿金819500元(以广东省XX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75元/年计算20年);2.丧葬费46784.5元(按2018年广东省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93569元/年计算6个月);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酌情计算);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800元(酌情计算);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1007元(酌情以1510元/月计算2人误工10天);6.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伙食费1000元(酌情计算),共计919091.5元,属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应先由被告XX公司按限额赔偿11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809091.5元,由被告黄XX承担,属商业三者险限额978529.1元范围(100万-21470.9元=978529.1元),因未超出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故应由被告XX公司直接承担。被告黄XX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关于原告诉求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于法无据,故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830562.4元,共计950562.4元给原告卢XX、黄XX;二、驳回原告卢XX、黄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6元,减半收取6903元,由原告卢XX、黄XX负担346元(原告卢XX、黄XX已预交6903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6557元(案件受理费6557元由被告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卢XX、黄XX,本院不作退费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XX书记员  黎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