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40王XX与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阜宁县人民法院
3540王XX与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3民初3540号原告:王XX,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士荣,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XX**。责任人:宋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XX与被告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王XX负担。审判员 薛XX书记员 高银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