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XX与任中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邻水县人民法院
孔XX与任中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623民初2041号原告:孔XX,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四川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川,四川XX律师。被告:任中正,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邻水县。原告孔XX诉被告任中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孔XX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XX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2.5元,由原告孔XX负担。审判员 陈XX书记员 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