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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5881号申请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XX。法定代表人:邵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超群,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家港XX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南丰XX。法定代表人:盛XX。申请人江苏XX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XX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XX公司银行存款4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其法定代表人邵XX名下房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XX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邵XX名下坐落于杨舍镇园林东XX、M211(产权证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XX公司银行存款4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XX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人民陪审员  许XX书 记 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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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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