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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XX公司与被上诉人胡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江苏XX公司与被上诉人胡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XXXX8845-4,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XX**。法定代表人张XX,江苏XX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XX,女。委托代理人徐XX,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女,汉族,1971年7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备,江苏当代XXX。上诉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佳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佳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XX、邱XX,被上诉人胡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XX于2011年10月10日入职佳XX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与佳XX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签订了《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承包车号为苏A×××**,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作为单人承包,每月须向佳XX公司缴纳单人承包金6700元,作为双人承包中的一人,每月须向佳XX公司缴纳单人承包金6700元。第三十八条约定:双方认定,如乙方(胡XX)因病住院(须有甲等医院证明)、工伤连续满2个月,累计3个月(工伤时车辆的修复期和因病住院的7日除外),不能从事营运的,甲方(佳弗林)公司有权决定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须办理如下手续……5、乙方向甲方支付承包车辆超前损失费,按每月1500元整乘以已履行期实际月数所得总额计算。双方并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佳XX公司向胡XX借款购100000元,还款期限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止,每月还本金1667元,利息203元。此后,佳XX公司为胡XX办理了社保手续。2013年12月9日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因胡XX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劳动承包合同》,佳XX公司公司同意在胡XX依照合同承担提前终止合同的相应责任的前提下,终止与胡XX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终止日期为2013年12月19日。在该条款后,有手写字体“乙方(胡XX)按承包约定交甲方(佳XX公司)车辆超前损失费2万元。”第四条约定,合同终止期日前,因乙方及苏A×××**号车与第三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若因此类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日佳XX公司出具收据一份,交款单位一栏为胡XX,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事由为提前解除合同车辆磨损超前损失费。胡XX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佳XX公司还款56658元。2013年12月29日,佳XX公司与冯XX签订《出租汽车劳动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6年9月9日,承包车号为苏A×××**,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作为单人承包,每月须向佳XX公司缴纳单人承包金6700元,作为双人承包中的一人,每月须向佳XX公司缴纳单人承包金6700元。截止佳XX公司将苏A×××**号车辆交至冯XX之日,佳XX公司未因该车辆的发生过任何费用。2014年4月4日,胡XX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同诉讼请求。2014年4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胡XX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佳XX公司返还手续费2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其他名义收取劳动者相关费用。本案中,虽胡XX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但双方解除合同当日,佳XX公司即以原合同条件与冯XX签订了《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在承包费上并无任何损失,且在将车辆交付给冯XX前,并未产生任何相关维修费用,故应认定胡XX解除《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未给佳XX公司造成任何实际经济损失。虽《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上约定,一定条件下,佳XX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取车辆超前损失费,但双方系劳动关系,佳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胡XX未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应当收取其任何费用。故胡XX主张佳XX公司返还2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佳XX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胡XX20000元。如果佳XX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宣判后,上诉人佳XX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混淆本案争议性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本案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基础上以承包合同为核心约定的“车辆超前损失费"条款的适用效力。原审判决以劳动合同法有关不得收取法定以外违约费用为理由,否定了本案承包合同相关条款的适用正当性。该判决混淆了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的性质区别和责任界限,混淆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与承包合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之间的区别。2、承包合同在签署、履行及解除时合同双方均作确认,从未就此发生任何争议。3、本案“车辆超前损失费"既不是解除承包合同违约费用,也不是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五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审判决认为前后承包合同条件相同,佳XX公司在承包费上并无任何损欠,故胡XX不用承担返还超出五年磨损率平均值以上部分的义务,这显然混淆了前后合同法律关系的责任界限。对本案提前解约而应返还的车辆超前损失仅作限于劳动合同层面的“损失”的片面释解,而无视承包合同内在的公平诚信准则,所作判决有失公允。(二)原审判决偏袒胡XX,丧失作为裁判方的公正立场。1、对本案重要时间节点作错误认定。一审判决称:前承包合同2013年12月19日终止,后承包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9日开始,两者为同一天,即“双方解除合同当口",佳XX公司即以“原合同条件"与后承包人签订新合同,由此认定佳XX公司“并无实际损失发生"。佳XX公司与胡XX终止前合同的签字日期是12月9日,即在后合同签订(12月19日)前的十天,而并非“双方解除合同当日"。佳XX公司认为,合同期限无论作怎样约定,合同签字日期都是客观事实,而事实是不能臆断和歪曲的。2、本案车辆超前损失费是在公平诚信基础上,实事求是测算出来的,其客观性和合理性为包括胡XX在内的行业参与者普遍承认。原审判决无视本案争议的承包合同核心属性,以保护劳动者免受惩罚性违约制裁为由,无视基于基本的合同准则成立的承包合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开脱劳动者作为平等合同主体理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责任和义务,其判决有悖法律法理,更有违维护公平正义的裁判道义准则。综上,一审判决立场偏袒,缺失公正,请二审法院详察事实,澄清法理,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依法改判驳回胡XX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胡XX辩称:(一)佳XX公司的上诉理由都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之上。(二)佳XX公司收取的是手续费,该手续费并无法律上和合同上的依据。(三)胡XX因病才与佳XX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未给佳XX公司造成任何的损失,第三人是由胡XX找到的,且直接与胡XX办理了交接手续,因此并没有给佳XX公司造成损失。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佳XX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且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此可见,在劳动合同中,只允许就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鉴于佳XX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与胡XX签订的劳动合同;《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本合同与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一并签署,同步生效和中止。结合前述情况,应认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即为明确双方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的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佳XX公司与胡XX签订的《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第三十八条关于支付车辆超前损失费的条件可知,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车辆超前损失费的本质是提前终止该承包合同的违约金。佳XX公司与胡XX之间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在此基础上签订的承包合同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而该承包合同中约定关于提前终止《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的违约金的情形不属于劳动法项下可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故《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中车辆超前损失费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即该条款对胡XX没有约束力。因此,胡XX要求佳XX公司返还车辆超前损失费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佳XX公司主张其无需返还胡XX20000元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佳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XX书 记 员  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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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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