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XX公司与万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临猗县人民法院
山西XX公司与万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晋0821行初22号原告山西XX公司,住所地万荣县新建南XX**。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X,山西XX律师。被告万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万荣县五一东XX法定代表人丁XX,局长。委托代理人张XX,万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第三人赵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贾磊,山西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XX公司诉被告万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赵X工伤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山西XX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XX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XX民陪审员 雷XX人民陪审员 梁XX书 记 员 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