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蒋XX、唐XX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XX、唐XX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桂10民终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XX,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X,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现租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同,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蒋XX,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广西靖西市。上诉人蒋XX与被上诉人唐XX,原审被告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市人民法院(2018)桂108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5月7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庭询问、调解。上诉人蒋XX,被上诉人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同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蒋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拖欠的租金为113863元。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12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与委托书,并且经过三方确认,上诉人委托涉案工程项目部支付150000元给被上诉人,故被上诉人所诉款项应当扣除委托项目部支付的150000元。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还款协议并没有涉案工程项目部人员的签字、盖章认可,项目部对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及委托付款并不知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还款协议中涉及项目部付款的部分为无效条款。被上诉人所诉的金额以及一审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不合理的诉求。原审被告蒋XX未作陈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清偿所欠原告建筑材料租金人民币263763.53元,同时从2018年6月1日起按125.55吨钢管每吨每天3元,扣件31739套每1000套每天5元计算至全部归还所租材料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所租用原告钢管125.55吨,扣件31739套,总价人民币50万元左右;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审法院确定以下法律事实:2016年8月29日,被告蒋XX、蒋XX因承包小城故事项目工程需要向原告租用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双方约定钢管每吨每天3元,扣件每个每天0.005元,数量以被告实际拉货为准,租期约六个月,工程地点为靖西市小城故事,计算方式为每月结一次,超过三个月不付租金每月按租金的3%计收违约金并收回租赁材料。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8月8日,两被告多次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至2017年12月30日止,两被告尚欠原告建筑材料租金230279元,未归还钢管136.31吨(其中6米4158条、5米898条、4米2021条、顶托116条),扣件31739个(十字27093个、接头3746个、方向900个)。原告多次催收租金及所租用建筑材料未果,2018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及建筑材料归还事宜,并订立协议,被告约定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租金50000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租金100000元,于2018年清明节前给付原告租金50000元,余款30279元与后期租金一并付清。被告除了于2018年2月支付50000元外,其余款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目前,小城故事工程已停工,被告不但没能履行协议约定给付义务,还准备将所租用原告建筑材料搬到他处远离原告管控范围,原告只好天天派人前往看管以防材料被拉走。)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查明,2018年4月12日,两被告已归还钢管10.76吨。在诉讼过程中,2018年6月25日,两被告归还钢管4.42吨;2018年6月29日,两被告归还钢管4.04吨;2018年6月30日,两被告归还钢管10.1吨和扣件(十字扣)900个;2018年7月6日,两被告归还钢管8.84吨和扣件2700个(其中十字扣2250个、接头300个、方向150个)。该院认为: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两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租金和租赁期间届满未返还租赁的建筑材料,确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两被告给XXX的租金和返还租赁的建筑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2017年12月30日止,两被告尚欠原告建筑材料租金230279元,扣除给付的50000元,实际尚欠180279元。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两被告租用钢管应付租金为: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1日为136.31吨×101天×3元/天=41301.93元;2、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5月31日为125.55吨×50天×3元/天=18832.50元;两被告租用扣件应付租金为:31739×151天×0.005元/天=23962.95元。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两被告租用钢管应付租金共为84097.38元,现原告只主张被告给付租金83584.53元,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该院照准。至2018年5月31日两被告尚欠原告的租金共计263863.53元,现原告只主张被告给付租金263763.53元,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该院照准。两被告于2018年4月12日已偿还钢管10.76吨和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6日,两被告偿还钢管27.4吨和扣件3600个(其中十字扣3150个、接头300个、方向150个),应予以扣除。被告蒋XX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蒋XX、蒋XX给XXX原告建筑材料租金263763.53元;并从2018年6月1日起按125.55吨钢管每吨每天3元,扣件31739套每个每天0.005元计算至全部归还所租建筑材料之日止;二、被告蒋XX、蒋XX返还租用原告钢管98.15吨,扣件28139个(其中十字23943个、接头3446个、方向750个);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的款项和返还的财物,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719元,由被告蒋XX、蒋XX全部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针对争议焦点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庭审结束以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已还钢管及拖欠租金再次进行结算,但仍然存在争议,因此,对于双方庭后提交的结算单据,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可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履行过程中另行结算。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请求扣除150000元租金有无事实依据。关于焦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租赁合同产生争议,原审判决确认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共欠被上诉人租金263763.53元,上诉人对于该租金并无异议,但认为应当从租金中扣除《还款协议书》中约定委托涉案工程靖西小城故事项目部支付的150000元。经查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中并未经靖西小城故事项目部签字、盖章确认,上诉人也未提供该项目部已实际支付150000元租金给被上诉人的相关证据,因此,上诉人请求扣除委托涉案工程项目部支付的150000元租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57元,由上诉人蒋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XX审判员  吴XX书记员  莫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