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XX公司与高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古交市人民法院
深圳市XX公司与高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181民初239号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XX前湾一路******。法定代表人:代红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冬,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XX,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县。第三人:古交市XX公司,住,住所地古交市XX石板上/div> 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高XX、第三人古交市XX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XX助理 卫XX 书 记 员 闫XX 书 记 员 闫XX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高XX、第三人古交市XX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闫XX官助理 卫XX书 记 员 闫XX书 记 员 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