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深圳市XX公司与冯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古交市人民法院

深圳市XX公司与冯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181民初241号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XX前湾一路******。法定代表人:代红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冬,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XX,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交城县第三人:古交市XX公司,住,住所地古交市XX石板上/div> 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冯XX、第三人古交市XX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剑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XX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冯XX、第三人古交市XX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剑威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古交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