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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郎XX、石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生于1973年8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梨树XX。

委托代理人潘X、卿成平,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郎XX,男,生于1972年2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梨树XX

被告石XX,女,生于1971年3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梨树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郎XX、石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郎XX、石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  黄X

书记员  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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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万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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