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洪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867号原告:洪X,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助理。被告:张X,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X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洪X负担。审判员 陈XX书记员 关XX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