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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不服中山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冯XX,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中山*。

委托代理人:周*云,广**格信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广**中山*。

法*代表人:张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万XX,广*XX律师。

原告冯XX不服被告中山*城乡规划局(以下简*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于2014年9月17日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向*告市城乡规划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通*书。本院依法*成*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云,被告市城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郝X、万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被告市城乡规划局认为原告冯XX位于*山***镇**村**队的用地功能*控规不符,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业务编号为080XXXX1407****、项*号为201XXXX0144**的不予行政许*通*,决定不予许*原告冯XX提出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申*。

被告市城乡规划局向*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1.中山*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表(用地类)、身份证复印*、中府集用(2006)第331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冯XX用地图、房*平*图、房*座落位置、规划业务受理书(存档),以证明*告市城乡规划局作出业务编号为080XXXX1407****、项*号为201XXXX0144**的中山*城乡规划局不予行政许*通*的行政行为程*合法;2.关*《中山*坦洲镇裕洲中XX东*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公*的通*、2009年10月28日的中山*报A6版报纸、中山*坦洲镇裕洲中XX东*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中府办复(2010)17号关**洲镇裕洲中心村东*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冯XX用地示意图(控规)、中山*城乡规划局用地类呈批表(一)、(二)、中山*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查*见、业务编号为080XXXX1407****、项*号为201XXXX0144**的中山*城乡规划局不予行政许*通*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批复领取单,以证明*原告冯XX申*的涉案地块用地功能*规划不符,被告市城乡规划局作出业务编号为080XXXX1407****、项*号为201XXXX0144**的中山*城乡规划局不予行政许*通*的行政行为程*、实体均合法。

原告冯XX诉称:原告在中山***镇**村**队拥有*体土地一块,土地证号为中府集用(2006)第3312**号;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面积为137.2平**。原告所拥有*土地系从*亲郭X某处继承所得。郭X某的土地系1992年*当时*坦洲镇沙XX统一安*的住宅用地。2006年,在经*洲镇裕洲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情况*,郭X某将该土地使用权*移至原告名下。原告与郭X某等家*一直在涉案地块上的房*居*,因房*太过残旧而翻新重建。后*告为办理报建手续而向*告提交相**理报建材料。但被告于2014年8月13日以原告所有*土地用地功能*控规不符*由,作出不予行政许*通*,不同意办理三线图及设计*点。原告用于*造家*住宅的土地于1992年*坦洲镇沙XX村委统一安*,土地证用途为住宅,原告及郭X某等家*从1992年*一直居*于*地块上的房*内。被告声称原告现住宅用地与控规不符,但原告住宅用地一直为原告实际居*,从*任**、任**门告知原告该地块被规划为不得建设住宅,也无任**、任**门向*告征求过意见。根据《中华*民共和**乡规划法》及《广**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涉及村庄*划及改变规划的,均应*织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表决通*。原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和*民均不知道有*样的规划。原告依法*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于1993年*依法*准为家*住宅建设用地,且原告及其家*一直居*于*案地块上。被告以原告及原告村民委员会均不知情的控规为由不同意原告办理三线图及设计*点的具体行政为严*侵犯原告的合法**。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业务编号为080XXXX1407****、项*号为201XXXX0144**的中山*城乡规划局不予行政许*通*书;2.被告作出行政许*,许*原告办理三线图及设计*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冯XX向*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业务编号为080XXXX1407****、项*号为201XXXX0144**的中山*城乡规划局不予行政许*通*书,以证明*告实施*涉案具体行政行为;2.中府集用(2006)第331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冯XX用地图,以证明*告位于*洲镇沙XX五队的土地被批准为宅基地;3.房*平*图、房*座落位置,以证明*告房*现状;4.中山*土地房*产权*案馆档案资料证明*、房*产无查**明*、房*产无抵押证明*(郭X某)、宅基地调查*、坦洲镇农*居*宅基地来源证明、土地登记申*书、中山*土地房*产权*案馆档案资料证明*、房*产无查**明*、房*产无抵押证明*(冯XX)、证明、中山*房*产权*记申*表、广**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票据、冯XX、冯XX、冯XX、郭X某、冯XX、冯XX、冯XX身份证复印*、冯XX常*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告的宅基地来源于*母亲郭X某,郭X某的宅基地于1992年*坦洲镇沙XX统一安*并于1993年*理土地使用权*;5.冯XX用地示意图、冯XX用地图,以证明*告所获得的土地为宅基地的情况;6.关**房*证明,以证明*告在宅基地建房*获得四邻居*及中山*坦洲镇裕洲村民委员会同意;7.申*,以证明*告建房**、建设手续已经*中山*坦洲镇裕洲村民委员会同意。

被告市城乡规划局辩称:1.被告依法*有*山*行政区域内行使城乡规划管*工作的职权。根据《中华*民共和**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为中山*城乡规划管*主管*门的中山*城乡规划局,负责中山*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工作。2.被告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业务编号为080XXXX1407****、项*号为201XXXX0144**的中山*城乡规划局不予行政许*通*书的行政行为程*、实体均合法,系合法**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撤销的法*事由,请人民法*予以维持。2014年7月23日,原告向*告提交中山*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表(用地类),申*为土地使用权*为原告的座落于*山***镇**村**队,土地使用权*号为中府集用(2006)第3312**号土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三线图及设计*点),被告受理该申*后,经*审查,发现原告报建的土地使用权*所在片区控规中规划用地分类为公*绿地,控规中代号为G12,该绿地按规定在规划上不可报建建筑物,因此,根据《中华*民共和**政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以该地块用地功能*规划不符*由,作出业务编号为080XXXX1407****、项*号为201XXXX0144**的中山*城乡规划局不予行政许*通*书,并告知原告如不服该决定,享有*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起行政诉讼的权*。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签署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批复领取单,收取了该通*书。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申*,经*受理、审查,依法*2014年8月13日作出业务编号为080XXXX1407****、项*号为201XXXX0144**的中山*城乡规划局不予行政许*通*书并告知原告不予许*的原因,该行政行为程*、实体均合法,系合法**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撤销的法*事由,请人民法*予以维持。3.关**告要求被告作出许*原告办理涉案地块三线图及设计*点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地块用地功能*规划不符,不符*办理三线图及设计*点的法*事由,请人民法*依法*回原告的该项*讼请求。综上所述,被告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业务编号为080XXXX1407****、项*号为201XXXX0144**的中山*城乡规划局不予行政许*通*书的行政行为程*、实体均合法,系合法**的行政行为,应*维持。

经*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市城乡规划局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性,且能**印*,原告冯XX提出的异议不成*,对被告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以采信。原告冯XX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对原告冯XX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以采信。

经*理查*:郭X某经*山*坦洲镇沙XX民委员会统一安*于1993年*得土地证号为3282**\331903**的集体土地使用证。2006年10月8日,上述土地使用权*由郭X某变更为冯XX,冯XX获颁中府集用(2006)第331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积为137.2平**。

2009年10月28日,中山*坦洲镇人民政府作出《关***公*的通*》并于*日在中山*报A6版公*。2010年1月22日,中山*人民政府办公*作出中府办复(2010)17号《关**洲镇裕洲中心村东*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同意《中山*坦洲镇裕洲中XX东*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该控规显示冯XX涉案住宅用地规划为街头绿地(即冯XX申*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所在片区控规中规划用地分类为街头绿地,控规中代号为G12)。

2014年7月23日,冯XX向*城乡规划局就涉案住宅用地提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申*,并提交了申*表、身份证、中府集用(2006)第331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市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经*查,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业务编号为080XXXX1407****、项*号为201XXXX0144**的中山*城乡规划局不予行政许*通*,认为冯XX申*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地块规划用途为公*绿地,用地功能*控规不符,不同意办理三线图及设计*点,依据《中华*民共和**政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冯XX提出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申*。市城乡规划局并告知冯XX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市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8月21日向*XX送达了上述不予行政许*通*书。冯XX不服,向*院提起诉讼,主张*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市城乡规划局是中山*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门,根据《中华*民共和**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城乡规划局具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的职权*职责。本案中,冯XX于2014年7月23日提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申*,虽其于2006年*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但基于*案土地在所在片区控规中规划用地分类为街头绿地,控规中代号为G12,该绿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城市绿线管*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规划上不可报建建筑物,根据《中华*民共和**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城市和*应*依照本法*定城市规划和*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符*规划要求”和《中华*民共和**政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法*出不予行政许*的书面决定的,应*说明*由,并告知申*人享有*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的规定,因冯XX的申*将改变该土地于2010年*被审定的控规要求,故其申*不符*条件。因此,市城乡规划局作出不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决定,并无不当。

冯XX提出涉案土地使用权*被其合法*得,且涉案土地使用权*也清楚*明*土地的用途是住宅,其及家*一直在涉案地块上的房*居*,其可以在该位置建设房*的主张,因中府集用(2006)第331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用途分类与中山*坦洲镇裕洲中XX东*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分类并不一致,现冯XX虽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但能*实施*设活动还应**规划范*的用地要求,基于*案土地于2010年*被规划为街头绿地在先,冯XX拟在此位置上实施*设活动在后,其建设不符*规划用地要求,故对冯XX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综上所述,冯XX请求撤销市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业务编号为080XXXX1407****、项*号为201XXXX0144**的中山*城乡规划局不予行政许*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本院予以驳回。冯XX要求责令市城乡规划局作出行政许*,许*其办理三线图及设计*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依据,本院一并予以驳回。依照《最高*民法*关**行若干*题的解*》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刘XX

人民审判员  谢*芳

人民陪审员  徐*榆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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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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