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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起诉业主主张物业费,因无法获得支持而撤诉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81民初437号

  原告:九江市XX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8847677H。

  法定代表人:郭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江西XX律师。

  被告:金XX,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委托代理人:罗时光,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XX公司与被告金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市XX公司以与被告协商好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九江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市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柯伟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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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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