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生于1959年11月25日,汉族,住址: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XX,重庆XX律师。
被告郭XX,男,生于1967年3月15日,汉族,住址: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唐德平,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郭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护理费880元,交通费500元,停工生活费50432元,续医费8000元,鉴定费2000元,一次性伤残赔偿金403456元,合计465708元。原告陈XX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陈XX负担5元。原告预交的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廖XX
书记员 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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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璧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