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山西省霍州市XX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082民初408号
原告:XXX
诉讼委托代理人:XXX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XX,山西XX律师XXX律师
被告:XXX
诉讼委托代理人:XXX
案情简介:
本人是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之一,原告对被告的债权系经两次债权转让而受让取得,基础债权是基于XX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XX履行了出借义务,同时基础债权设立之初同时设有担保物权,但代理案件时不动产抵押物已被债务人转让给第三人。
关于本案,最初是诉讼方案的设计问题,最初委托人倾向于直接进行行政诉讼,目的是将更多的行政部门牵涉其中,以便于协商调解解决。经代理人分析讨论,认为抵押物过户登记的行为是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可诉的,但在行政诉讼的行政赔偿目的能否最终实现的问题上,经谈论与案例搜索,认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即行政赔偿的最终实现是以民事救济途径已经穷尽为基础,因此,未经民事诉讼直接进入行政诉讼的方案有较大的诉讼风险。关于直接进行民事诉讼,首先考虑最终能否实现债权,即被告是否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合同涉及的抵押物已被转让),对此,答案是否定的。因此,代理律师将思路集中在原告作为承继的抵押权人,在抵押物已被转让的情况下,抵押权是否还存在,原告能否行使抵押权而不受抵押物所有权变动的影响。经过法律论证以及案例搜索,代理律师最终确定该民事诉讼方案的可行性,即在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设计中,第一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第二请求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办案经过:
一审立案后,请求法院进一步查清抵押物转让的事实,并追加抵押物现所有权人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后一审法院在查清抵押物过户的事实后未追加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最为原告代理人阐X我方观点,并提交相关案例,但一审法院判决仅支持了原告的第一项债权诉求,由于其错误的认为抵押物已经过户,原告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属另一法律关系,因此没有支持我方的第二项诉求,即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本人继续代理本案二审,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未依申请追加当事人存在程序错误,且认为抵押物已经过户,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请求需另案处理,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庭审中,作为代理人进一步阐X我方观点,并提交相关案例,二审法院采信了我方观点,于2018年12月制发了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定了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部分认定事实错误,要求一审追加当事人重审此案。
案件结果:
该案于2019年6月在原一审法院进行开庭重审,该院于2019年8月1日制发了民事判决书,重审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照合同支付相应利息,二,如判决第一项被告未履行,原告在原最高额抵押合同范围内对抵押物XXX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最终圆满完成。
主用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
审判员:XXX
书记员 :XXX
审判长:XXX
二0一九年八月一日
其他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标 的:15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