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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重点审查借款时间、借款利率和违约责任

南和县人民法院

  河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XX公司、邢台xxx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和县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冀0527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2019年12月18日

  南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527民初1599号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和阳大街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X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港口XX**。

  法定代表人:吴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内陆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邢台市开XX法定代表人:吴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住所地邢台开发区南园工业区东环XX**d法定代表人:吴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北XX>法定代表人:侯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河北XX律师。

  被告:吴X,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

  被告:张X,女,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侯X,男,汉族,1958年8月14日出生。

  被告:吕X,女,汉族,1957年7月16日日生。

  原告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南和XX)与被告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邢台内陆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兴达XX)、吴X、张X、侯X、吕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和XX委托诉讼代理人代XX、宋凯、被告XX公司和XX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兴达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侯XX到庭参加诉讼。吴X、张X、侯X、吕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和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XX公司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依约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评估费和拍卖费等);2.依法判决被告XX公司、XX公司、兴达XX、吴X、张X、侯X、吕X对XX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1日,被告XX公司作为借款人、原告作为贷款人签订了《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XX公司提供2000万元借款额度,合同还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罚息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与此同时,兴达XX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XX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侯X、吕X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对XX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X公司向原告出具《股东会决议》,承诺其与公司股东对XX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X、张X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XX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被告XX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目前公司经营比较困难,但还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希望原告不要借助司法手段,将被告生存空间锁死。被告将采取积极的态度,尽快偿还贷款本息。

  被告XX公司辩称,我公司仅以公司销售收入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根据当时签订的股东会决议,我公司只用销售收入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兴达XX辩称,对最高额担保合同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本金2000万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不予担保。违约金过高,超过24%的部分,法院应不予支持。

  被告吴X、张X、侯X、吕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日,原告南和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XX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7月1日止,月利率为9.60625‰,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同日,原告与被告兴达XX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兴达XX为XX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XX公司、XX公司、吴X、张X签订了《股东会决议》,自愿为XX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侯X向原告出具了《担保承诺书》,自愿以个人的收入及全部家庭财产为XX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吕X(系侯X之妻)在该承诺书的财产共有人处签名。之后,XX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0日之前的利息,但没有归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原告南和XX与被告XX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XX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原告要求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分两个时间段计算,自XX公司停止支付利息之日(2019年2月20日)至借款到期之日(2019年7月1日),利息按月利率为9.60625‰计算;借款到期后,XX公司还应支付逾期罚息,利息及逾期罚息按月利率为9.60625‰×(100%+50%)=14.409375‰计算。被告XX公司、XX公司、吴X、张X签署了相关文书,自愿为XX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原告请求XX公司、XX公司、吴X、张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侯X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自愿以个人的收入及全部家庭财产为XX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吕X(系侯X之妻)在该承诺书的财产共有人处签名,不应认定吕X为保证人,侯X应以其个人财产以及与吕X共有的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XX公司借款本金200XXXX0000元及利息(分两个时间段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7月1日,利息按月利率9.60625‰计算;自2019年7月2日至本金付清之日,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按月利率14.409375‰计算);

  二、被告邢台内陆港有限公司、河北XX公司、河北XX公司、吴X、张X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河北XX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侯X以其个人财产以及与被告吕X共有的家庭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河北XX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河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桂林

  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

  人民陪审员 魏云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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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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