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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X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王XX、王XX、刘X、李X、徐X、李X、李X迗、尹X犯诈骗罪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比法院

  (2019)沪 0116 刑初 1099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男,1994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北郭丹镇志愿西XX,住河北省保 定市高阳县明珠A区2号楼1单XX;因本案于2019年7月 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 看守所

  辩护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96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北郭丹镇志愿西XX;因本案于2019年 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 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北郭丹镇志愿西XX;因本案于2019年 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 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敏华,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男,1996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

  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北郭丹镇志愿西XX丨97 V ; W氺氺I ,7 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料忡干上海+金山 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李X,男,1995年8月丨日生,汊族,商屮义化,广 籍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北郭丹镇志愿西XX88号,住河北XX办 高阳县明珠花园A区2号楼1单元102室;因本案于2019年7/1 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柙于上淘市4山区 看守所。

  辩护人张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徐X,男,1995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北郭丹镇志愿西XX146号;因本案于2019年 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柙于上海市金 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李X(曾用名李X),男,1983年1月16日生,苗族, 大学本科文化,住重庆市九龙坡区XX31-7室;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〇日 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男,1988年3月5日生,汉 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保和XX,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宝台大道中铁滨江XX21-1单元 1003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遠 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尹X(曾用名熊XX),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 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保和XX丨号; 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

  辩护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由上海市金山 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三部刑诉(2019) 110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王XX、王XX、刘X、李X、徐X、李X、李XX、尹X犯诈骗罪, 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 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胡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王XX、王XX、刘XX、李X、徐X、李X、李XX、尹X及辩护人李XX、郭XX、 王敏华、朱XX、张XX、李XX、高X、陈X、王XX到庭参 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X、王XX、刘X、 李X伙同徐X、王XX在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上冒充各类网 络借贷平台客服,谎称借贷平台手机APP升级维护等故障情况, 利用借贷平台手机端无法登录或者苹果商店下架而无法打开的漏 洞,以提供官方还款渠道为名,诱骗急于还款的被害人转账至上 述被告人提供的收款帐号中。

  以上述诈骗手法,被告人徐X于2019年7月期间,共骗得 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1,560. 80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刘X 于2019年6月至同年7月期间,骗得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 13,742. 70元;被告人徐X于2019年7月期间,在明知刘X冒充 虚假网络借贷平台客服进行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登陆作案 用QQ号,造成被害人损失6,528元。被告人王XX于2019年6 月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7,019元。被告人李X于2019年7 月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5,800元。被告人王XX于2019年 7月期间,在明知他人冒充虚假网络借贷平台客服进行诈骗的情 况下,仍然提供辅助性帮助,造成被害人损失6,029. 40元。

  2.被告人徐X于2018年10月左右研究出上述诈骗手法后, 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3月将上述诈骗手法通过口头讲解、 操作演示教授给被告人王XX、刘X、李X,后被告人王XX、 刘X、李X使用上述方法各自实施诈骗。

  3.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X、李XX在明知相 关微信公众号会被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制作并贩卖微信公众 号给被告人王XX、徐X、李X,后王XX、徐X、李X利用相 关微信公众号实施诈骗犯罪。李X、李XX分别造成被害人损失 2万余元。被告人尹X作为李XX的员工,明知其制作的微信公 众号会被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利仍帮助李XX制作微信 公‘众号,涉及的被害人损失1.5万余元。

  被告人徐X、王XX、刘X、王XX、李X、徐X于2019年 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X、李XX、尹X分别于2019 年9月1日、9月2日、9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X、 王XX、王XX、刘X、李X、徐X、李X、李XX、尹X到案 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李XX到案后有立功表现。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X、王XX、王XX、刘X、李X、 李X、李XX、尹X分别退赃31,560. 80元、7,019元、6,029.40

  元、13,742. 70 元、5,800 元、3,000 元、1〇,〇〇〇 元、5,000 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王XX、王XX、刘X、李X、徐

  策、李X、李XX、尹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历 次供述,被害人姚XX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转帐记录截图、骗取 钱款的QQ号截图,证人李X、郭X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研 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 清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及光盘内容、工作情况、 被告人李XX、尹X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尹X等制作的 公众号涉及的被害人名单、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及调 取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徐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 提出,徐X有立功与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在庭 前通过家属积极退赃。综上,建议对徐X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 时提出,王XX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在庭前 通过家属积极遐赃。建议对王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 时提出,王XX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在庭前 通过家属积极退赃。综上,建议对王XX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时 提出,刘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已通过家属积极退赃;刘X 家庭困难需要其照顾。综上,建议对刘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时 提出,李X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在庭前通过家属积极遐赃。 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李X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时 提出,徐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目前已认罪悔罪, 徐X家庭困难需要其照顾,建议对徐X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时提 出,李X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获利较少,是从犯,目前已遐 出违法所得,系初犯,建议对李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 时提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有立功情节;李XX在共同犯 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李XX主观恶性较小,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李XX家庭困难需要其照 顾。综上,建议对李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尹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时 提出,尹X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对尹X从 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王XX、王XX、刘X、李X、徐XX、李X、李XX、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 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徐X属数额巨 大,被告人王XX、王XX、刘X、李X、徐X、李X、李XX、 尹X属数额较大。被告人徐X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 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徐X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 告人王XX、徐X、李X、李XX、尹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 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李XX有立功表现,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X、王XX、王XX、刘X、李XX、徐X、李X、李XX、尹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 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王XX、王XX、刘X、李X、李X、 李XX、尹X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 告人徐X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XX、王XX、刘X、李X、徐XX、李X、李XX、尹X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李XX有悔罪 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对李X、李X迖的辩护

  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货被告人 王XX、刘X的犯罪情节,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 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百六十六 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笫二十 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笫 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人徐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六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 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 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 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 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柙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 26曰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徐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 26曰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八、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李X、李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被告人李X、李XX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 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尹X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硬盘等予以没收;在案退 缴的賍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多余部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审判长沈X

  审判员陈德锋

  人民陪审员王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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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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