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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帮委托人追回拖欠工程款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大连XX公司与唐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203民初174号

原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XX。

  法定代表人关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康,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男,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吕XX、王X,辽宁XX律师。

  原告大连XX公司与被告唐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欧阳康、被告委托代理人吕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曾为被告北京XX提供GRC构件并负责安装,被告欠付原告构件材料款及安装款24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搪塞。2018年11月18日,被告提出以一辆XX车抵顶95000元,剩余款项分三次给付。被告将2006年的老款XX车抵顶给原告,原告不仅难以变现,而且日常使用的话还需要花费巨资进行维护保养,对本来现金流捉襟见肘的原告而言,压力巨大。况且正值年底原告需要支付工人工资等,处处都需要花钱,被告抵顶一辆老旧的车给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抵顶的XX车为2006年的老款市场价值远不值9.5万元,有违公平原则。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有违诚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40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不实,与法无据,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余款及车辆过户协议真实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按该协议履行,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协议是经原告方负责北京XX项目的负责人张XX实地查验车辆并与被告签订了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法定可撤销理由,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至于原告方自己持有的一份协议,未签字,不影响合同效力。车辆作价9.5万元,是经过原告负责人代表原告实地查验车辆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价值严重贬损严重偏离作价的问题,原告也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协议约定以车辆抵顶部分工程款是双方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后协商确定的结果,其中之一是因为应当由原告负担的工程质量罚款未予扣除,是质保期间应当由原告负责的工程维修,因项目在北京原告维修不便均是由被告承担费用进行维修的,该部分质保期间的维修费用也没有扣除,所以双方才协商约定以车辆来抵顶部分工程款9.5万元。双方签订的该协议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就转化为关于工程余款及车辆过户协议所约定的部分工程款现金支付,部分工程款以车辆抵顶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反悔,违背了合同法确定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到期,属于未到期债权,且被告不存在违约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双方关于工程余款及车辆过户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原告曾为被告北京XX提供GRC构件并负责安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拖欠余款一直未付。2018年11月18日,双方为工程款给付签订了关于工程余款及车辆过户协议,确认工程余款为240000元,被告在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2月28日前分三次给付原告工程余款145000元,剩余工程款95000元,用辽B×××××XX轿车一次性偿还。过户一事被告指派车主宋XX协助原告办理。现被告未按期给付原告工程款。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关于工程余款及车辆过户协议、机动车业务查询反馈单、工程合同及双方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应当给付工程款。双方为工程款的给付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履行。现原告认为被告抵顶一辆老旧的车给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行为不符合协议约定,原告所称的价值严重贬损严重偏离作价的问题,原告也没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余款145000元,若双方为履行车辆抵顶产生纠纷可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XX公司工程款14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宁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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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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