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上杭*xx房*产开发有*公**张XX等商*房*售合同纠纷案
福建省上杭*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823民初960号
原告:福建省XX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593XXXX7154Q)。
法*代表人:阙*和,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福建政华*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勇,福建政华*师*务所律师。
被告:温XX。
被告: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XX,系陈XX丈夫,其余*上。
原告福建省XX公*(以下简*XX公*)与被告温XX、陈XX商*房*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勇、被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告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温XX、陈XX在判决生效后*日内支*XX公**房*5571.44元*该款从2017年1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日万*之五计*的资金*用期间的利*。事实和*由:2013年11月14日,温XX、陈XX购买由XX公**发的上杭*XXX商*房*套,双**订了《商*房*卖合同》及补充*议。该买卖合同约定,商*房*积为90.58㎡;价格及付款方*为:销售单*为5516.28/㎡元,销售总价为499665元,首付款30%即159665元,余*70%即34万**银行按揭支*;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记面积有*异的,则以产权*记面积为准,产权*记面积大于*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受人。协议签订后,温XX、陈XX通*付现或者银行按揭支*了合同约定的房*款。经XXX际公*的业主委托,XX公**2015年10月25日委托龙*市XX杭*公**量各业主的房*面积。XX公**测绘公**绘所得的数据报送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产权*记。2017年1月18日,政府颁发了温XX、陈XX所购买的商*房*动产产权*,产权*上记载的房*面积为91.59㎡。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记面积相*1.01㎡,误差比例在3%以内,根据合同约定,温XX、陈XX应*XX公***1.01㎡的房*款5571.44元。后XX公**次通*温XX、陈XX支*剩余**款,但其拒不支*。双**订的《商*房*卖合同》及《合同补充*议》系双**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规定,合法**。为此,XX公**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温XX、陈XX辩称,1、于2013年11月14日与XX公**订上杭*XXX际公*2幢603室商*房*卖合同。合同约定住宅建筑面积90.58㎡,其中分摊面积15.02㎡。从***订合同至2015年8月30日房*竣工验收,至2015年10月1日XX公***业主办理交房*续并委托XX公**理房*证和*地使用证,XX公**近两年*期间均未提出房*建筑面积存在误差问题。且XX公**给温XX、陈XX的《福建省新建商*房*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住宅使用说明*》均注明**面积为90.58㎡,其中分摊面积15.02㎡;2、2016年*,XXX际公*售楼部打电话给小区各业主,以办理产权*所需材料为由要求业主们至售楼部签名,当时*主们签名捺印*《申*产权*记表》系空**;3、2017年2月9日开始,XX公**后*业主寄送《催收欠款条通*书》,要求业主缴交超过预售面积部分的购房*;4、XX公**出售的XXX际公*,整个小区共六幢高*电梯房,每户面积较合同约定面积相*均有*增加,可见XXX际公*小区的容*率、绿化面积及公*活动场所面积均严*缩水,属于**欺诈;5、该小区有6栋住宅,分别*1、2、3、5、6、8号楼,产权*记上所增加的面积均是公*部分。温XX、陈XX的房*为2号楼603室,所增加的1.01㎡系公*部分。XX公**认为产权*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多,其应*系业主在场,并联系测绘单*进行实地测量房*面积。综上,XX公**用不合法*手段*理房*证,不能*为本案有*证据,XX公**为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但未出示具体数据和***积差异所在。双**同约定的面积系90.58㎡,非91.59㎡,且XX公**托龙*市XX杭*公**量房*面积时*联系业主,得出测量结果后*未及时*知面积存在误差情况,故温XX、陈XX认为应*新测量房*面积,请求驳回XX公**诉讼请求。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事人双**有*议的事实,即XX公**温XX于2013年11月14日签订《商*房*卖合同》及《合同补充*议》,约定温XX购买XX公**发的上杭*商*房*套,其中建筑面积90.58㎡,套内面积75.56㎡,分摊面积15.02㎡;房*销售单*5516.28元/㎡,付款方*及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议事实,主要是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记面积误差是否合法。对此,XX公**供不动产产权*,证明*XX、陈XX夫妻共同所有*XXX房*权*记面积为91.59㎡;温XX、陈XX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产权*办理的程*有*议,其在申*办理不动产产权*移登记表上签名时*积一栏系空*,事后*XX公**写。本院经*查*为,该不动产产权*系不动产所在地的产权*记机构依法*具的物权*证,具有**公*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认定本案房*产权*积的证据使用。对XX公*、温XX、陈XX提供的其他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XX公**理了商*房*售许*证后,与温XX签订《商*房*卖合同》及《合同补充*议》,系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合法**,对双**事人具有**约束*,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房*买卖合同签订时,房*尚*建设中,为预售商*房,故本案案由为商*房*售合同纠纷。闽(2017)上杭*不动产权*XXX号不动产权*书系产权*记机构依法*具的有*物权*证,系记载物权**和*容*根据,具有**公*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温XX、陈XX提出XX公**用不合法*手段*理,该不动产权*书不能*为本案有*证据的抗辩,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不动产权*书上记载温XX、陈XX夫妻共同所有*XXX房*筑面积合计*91.59㎡(土地使用权*积7.0㎡),较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90.58㎡,超出1.01㎡,该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根据《商*房*卖合同》第五条“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记面积有*异的,以产权*记面积为准。……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款。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支*应*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卖人支*逾期应*款万*之五的违约金”。同时***订的《合同补充*议》第四条第4项“产权*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异的,无论面积误差是否在3%以内,买卖双**意不退房,单*不变,不计**,多退少补。第5项*受人应**道或应*知道产权*记面积之日自动向*卖人补缴不足部分房*(产权*记面积大于*同约定面积时),或自动向*卖人要求退还多出部分的房*(产权*记面积小于*同约定面积)”。第五条第4项“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补充*议中没有*别*定的,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约定,温XX、陈XX购买的房*应*照面积91.59㎡结算房*款并支*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对XX公**出温XX、陈XX应**超出合同约定面积部分1.01㎡的购房*5571.44元*诉讼请求,符*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以支*。对XX公**出温XX、陈XX应**购房*5571.44元*2017年1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日万*之五计*的资金*用期间的利*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及XX公**2017年2月9日向*XX、陈XX等业主寄送《催收欠款欠条通*书》事实,逾期付款违约金**2017年2月20日起算,本院予以部分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民共和**权*》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温XX、陈XX应*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福建省XX公**房*5571.44元*支*该款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之五计*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福建省XX公**其余*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温XX、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范**
二〇一七年*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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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7 16:00:00
审理法院: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标 的:5571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