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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XX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关庙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庙岗村委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802民初2918号

  原告:姚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茂,湖北XX律师。

  被告: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关庙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湖北XX律师。

  被告:邓XX。

  被告:张X。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姚XX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关庙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庙岗村委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关庙岗村委会申请追加张X、邓XX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准许并通知二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茂,被告关庙岗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陈X,被告邓XX、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姚XX申请的证人李XX、彭X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姚XX与原荆门市XX(以下简称“XXX矿”)在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姚XX于2017年3月到XXX矿从事井下采煤管理工作,长期接触粉尘。2018年3月,姚XX自行到荆门市康复医院和荆门安贞医院体检,均被诊断为双肺散在纤维钙化灶,右肺下叶支气管牵拉扩张。姚XX随后到荆门市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但XXX矿不予配合,职业病诊断无法进行。姚XX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诉无果后于2019年3月向荆门市东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宝区仲裁委”)提交材料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XXX矿存在劳动关系。在东宝区仲裁委组织调解过程中,XXX矿被注销,不再具备主体资格。2019年10月9日,东宝区仲裁委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经查,XXX矿注销前,关庙岗村委会是其主管部门及出资人,XXX矿注销后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关庙岗村委会承继。

  关庙岗村委会辩称:1.关庙岗村委会不是适格被告,XXX矿的实际经营者虚构事实、伪造文件、私刻印章,骗取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故XXX矿作为法人真实存在并未注销;2.关庙岗村委会与姚XX不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邓XX、张X辩称:1.姚XX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2.姚XX在2014年3月份在荆门市康复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姚XX当时已经出现两肺轻度间度性改变,双肺各见一节状影,上述症状是在荆门市黎坡煤矿工作期间产生的,姚XX2018年3月份体检得知的症状不是在XXX矿造成;3.姚XX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A1、姚XX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信息,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后,认定如下:A2、东宝区仲裁委开庭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能够证明姚XX就其与XXX矿的劳动争议向东宝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东宝区仲裁委于2019年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于判决理由部分陈述。A3、关于XXX矿注销的通知及企业注销信息,能够证明XXX矿于2019年3月29日注销的事实,被告主张该煤矿是被张X、邓XX等人伪造公章违法注销,注销程序无效,并提交B1、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区马河派出所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企业注销信息是当事人通过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得出,无论注销程序是否合法,现XXX矿在工商登记部门的状态是已注销,如果涉嫌注销程序违法,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恢复,此系另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同时对XXX矿已注销的事实予以采信,关庙岗村委会是否适格被告,本院于判决理由部分阐述。A4、栗溪镇龙虎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不能证明姚XX在XXX矿的劳动情况,本院不予采信;证人出具的证明,因证人未出庭接受法院询问,本院不予采信;《会议记录》、《值班记录》能证明姚XX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在XXX矿工作的情况,但不能证明姚XX离开XXX矿的时间,本院予以部分采信。A5、《安全隐患整改回执报告》、《XXX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XXX矿整改方案》,系XXX矿向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的材料,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姚XX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XXX矿工作的事实,且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本院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A6、李XX、彭X的当庭证言,因不能确认其是否姚XX在XXX矿工作期间的同事,其证言也不足以证明姚XX离开XXX矿的时间是2018年3月,本院不予采信。A8、东宝区仲裁委立案登记表,能够证明姚XX于2019年3月4日向东宝区仲裁委申请仲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B2、《承诺书》、《关于XXX矿按照政策性关闭后的事项承诺》,系张X、邓XX作出的XXX矿注销后的承担债权债务的承诺,但姚XX在本案中请求确认的是XXX矿注销前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系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不存在承担给付责任的情形,因此关庙岗村委会欲证明应由实际经营人承担责任,关庙岗村委会不承担责任的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关庙岗村委会是否应为本案被告,本院于判决理由部分阐述。C1、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马河派出所出具的调查书,欲证明姚XX的《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系其伪造,但姚XX在本案中未提交上述材料,C1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C2、康复医院体检报告,C3、CT诊断报告,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与本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无关联性,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姚XX在XXX矿担任副矿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X矿于2003年6月10日注册成立,系关庙岗村委会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XXX矿于2018年12月因政策性因素关停,关闭前的法定代表人是邓XX,实际投资人是张X。2019年3月29日,XXX矿原会计邬道全伪造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相关材料及关庙岗村委会公章,在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XXX矿办理了注销登记,关庙岗村委会对此均不知情。2019年7月24日,张X作出承诺:XXX矿在经营期间及煤矿关闭后的权益债务等由张X及股东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关庙岗村委会一概不负责。

  2018年3月6日,姚XX在荆门市康复医院体检,被诊断为双肺散在纤维钙化灶,右肺下叶支气管牵拉扩张。2019年3月4日,姚XX就与XXX矿的劳动争议向东宝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东宝区仲裁委于2019年10月9日向其下达荆东劳人仲不字[2019]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姚XX的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关庙岗村委会是否本案适格被告;三、姚XX的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四、姚XX与XXX矿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关庙岗村委会主张姚XX向东宝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东宝区仲裁委已决定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宝区仲裁委对姚XX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姚XX就该劳动争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关于关庙岗村委会是否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关庙岗村委会认为XXX矿系被违法注销,其主体地位仍存在,且关庙岗村委会不是XXX矿的债权债务承继者,因此关庙岗村委会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如前文所述,无论注销程序是否合法,XXX矿当前的工商登记状态是已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本案中,XXX矿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应以其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XXX矿系关庙岗村委会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姚XX将关庙岗村委会作为被告诉至本院,不违反法律规定,关庙岗村委会系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姚XX的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姚XX2018年3月6日体检时被诊断出可能存在职业病,此时系其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仲裁时效期满之日应为2019年3月5日。姚XX2019年3月4日向东宝区仲裁委申请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因此也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关庙岗村委会的这一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姚XX与XXX矿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姚XX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回执报告》、《XXX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XXX矿整改方案》,能够证明姚XX在XXX矿工作与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姚XX请求确认其与XXX矿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劳动关系,本院对2018年1月后的劳动关系不予确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姚XX与荆门市XX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国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利娟

  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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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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