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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处理共债女方翻脸不认 助男方成功认定200万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X

  被告:卫XX 诉讼代理人:易轶XX团队

  被告:王X

  案情简介:

  卫XX与王X于1986年3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鑫XX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卫XX,当前股东卫XX与王X。

  王X自2009年开始在鑫XX公司上班,一开始在鑫XX公司负责做饭,后来在公司帮忙打款、记杂账,截至2019年5月29日开庭时,王X仍在鑫XX公司上班。

  2017年4月,原告王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卫XX、王X(以下同时表述时简称二被告,分别表述时简称各自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00万元。

  案件经过:

  卫XX与王X均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为鑫XX公司经营所得。

  王X向原告汇款的情形,王X称其汇款都是听从卫XX的安排,卫XX告知王X向谁转款,王X就按照指示打钱,不问原因,有的钱是从王X本人的账户转出,有的钱是从鑫XX公司的账户转出。王X认可自2017年11月起,鑫XX公司的银行账户由其保管,但王X自2015年左右就开始代公司向外打款,其只负责保管账户,不负责记录账本,鑫XX公司有专门的会计。

  卫XX向本院提交了北京XX银行流水记录,证明王X从鑫XX公司账户提取款项,王X控制鑫XX公司的银行账户并长期参与鑫XX公司的经营,故王X知晓原告与卫XX之间的借款情况。

  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中国XX银行转账支票、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原告与二被告及鑫XX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卫XX对此亦认可,王X表示不知情。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X既参与到鑫XX公司经营,又通过本人账户向原告偿还本案借款款项,故对王X对本案借款完全不知情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被告卫XX、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

  财产保全申请费xxxx元,由被告卫XX、王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被告卫XX、王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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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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