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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刘X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周XX与刘X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10955号

  原告:周XX,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徐州市鼓楼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XX,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司天双,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戚厚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孟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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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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