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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刘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鄄城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民初1048号

原告:冯XX,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刘XX,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刘XX,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英,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XX与被告刘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冯XX于2019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不再追究刘XX的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刘XX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审判员  郭利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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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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