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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的业务提成能要回来吗?南京陈建平XX帮助当事人追回350万提成

宜兴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XX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82民初3523号

  原告:翟X某,女,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凃桂池,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被告:宜兴市某某有限公司,住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江苏卢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才作为21世纪的重要资产,成为每个公司争相抢夺的对象,面对优质的人才,许多公司便采取重薪的策略挖掘人才,但是有时候许诺会变成一张白纸,许多人跳槽之后,之前公司便对之前许诺的重薪承诺予以否认,在为公司获取到重大利益之后,公司便不愿支付之前许诺的提成。陈XX师近期便为当事人解决了如此困扰。

  基本案情:

  翟X自2004年起进入纺织行业从事销售工作,此后一直在无锡市的多家纺织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工作能力突出,销售业绩可观,在该无锡纺织销售市场小有名气。2013年初,尚在无锡某纺织公司工作时,本案涉案的XX公司便重金相邀,希望翟X能够跳槽至XX公司。其董事长多次拜访,并许诺每月基本工资增加1000,业务提成按照销售额1.5%计算,全部货款收回以后结清业务提成。随后翟X被工资待遇所打动,便从原公司离职,加入了XX公司。随后翟X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XX公司董事长何X多次找理由推脱,并一直在口头上许诺签订,翟X考虑到何X是市人大代表,并且又是本地小有名气的企业家,于是相信了何X的口头承诺。2013年6月,翟X进入XX公司开始工作,负责销售坯布和纱线,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将XX公司多年的积压库存予以清空。在XX公司工作的5年多时间内,翟X业务能力突出,给XX公司创造了极其可观的利润,销售总额高达3.5亿。但是XX公司却并不信守当初的承诺,仅仅支付了56万元的业务提成,与当初何X的口头许诺相差甚远。2017年翟X多次向XX公司提出支付剩余业务提成的诉求,但XX公司仍以拖欠等方式拒不支付。2018年5月翟X从XX公司离职,但在其离职后公司仍不肯与其结算业务提成。

  随后翟X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XX师为其代理人,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结果:

  1、宜兴市XX公司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翟**支付扣留的工资3000元,2014年1月1日2017年2月26日的业务提成XXX元,合计XXX元。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XX公司一直在诉讼中百般抵赖,不承认当初有许诺给予提成,但当事人翟X在加入公司时也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陈XX师便举出了翟X在之前公司任职时的业务提成,并佐以证人出庭提供证言及相关销售业绩,同时XX公司在庭审中也未能提出未许诺提成的证据。法院综合整个案件情况并参考行业惯例,足可以认定翟X在XX公司处上班时拥有提成,故一审法院支持了翟X的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350余万元提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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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3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标      的:35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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