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沈XX危*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223刑初309号
公*机关*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农*,住尉氏县。因涉嫌危*驾驶,于2019年3月28日被尉氏县公**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转取保候审。经*院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逮捕,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鲁XX、牛*培,河南宁*律师*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9)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X犯危*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院提起公*。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XX出庭支*公*,沈XX及其辩护人鲁XX、牛*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2019年2月1日19时*,被告人沈XX酒后*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尉氏县张*镇榆林XX时,与在道路*步*的被害人王X相*,造成*X受伤、车*损坏的交通*故。经**鉴定,王X的伤情为轻微伤。经**中衡***定中心鉴定,沈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于*动车**。经*吸式检测,沈XX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沈XX与被害人王X达成*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害人王X的陈*,证人沈X、胡X、张X的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尉氏县公**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料,道路*通*故认定书,现场勘查*录和*片,驾驶人信息查*结果单,收到条,谅解*,视听资料,安*中衡***定中心出具的司**定意见书,户籍*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X醉酒后*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驾驶罪,公*机关*控罪名成*,量刑建议适当,应*采纳。沈XX是初犯,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取得了谅解,并认罪认罚,依法*以从*处罚,沈XX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鲁XX、牛*培关**XX认罪认罚,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XX犯危*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直接向*南省开封*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戚*岭
审 判 员 韩*宇
人民陪审员 刘*香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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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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