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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郭X、某任**公司(原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唐XX与郭X、某任XX公*(原某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凤*区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704民初676号

  原告:唐XX,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地新乡市,现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南未来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郭X,女,1974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某任XX公*(原某XX公*),住所地安**关*东XX。

  负责人:杨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该公**工。

  原告唐XX与被告郭X、某任XX公*(以下简*某任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被告郭X、被告某任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唐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依法*令被告郭X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计169386.42元;二、请依法*令被告某XX公**保险限额内对第一项*担赔偿责任;三、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3日19许,在新乡市××和***某石*加油站对面被告郭X驾驶其所有*豫GXXX1号小型轿车*原告唐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生碰撞,造成*XX受伤,两车*坏的道路*通*故。原告唐XX被送往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l)左*胫腓骨骨折;(2)多发性软组织损伤;(3)左*关*内外侧半月板损伤;(4)左*膝关*前后*叉韧带损伤;(5)左*关*内外侧副韧带、支*带损伤;(6)左*髌韧带损伤。住院期间共花**疗费10857.34元。2018年4月3日,新乡市公**交通**支*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第B80205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唐XX、郭X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豫GXXX1号号小型轿车*被告某XX公**保有*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的损失有*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交通*、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原告为维护合法**,诉至法*,请查**实依法**。

  被告郭X辩称,我对事故经*没有*议,但我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过高。

  被告某任XX公**称,郭X所驾驶的车*在我公**保有*强*。对于*告的合理合法*失,我公**意在交强*限额内承担。诉讼费*间接费*我公**承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议的证据和*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户口本、房*证及社区居*委员会证明**相*印*原告在城镇居*的事实,故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的工资证明*符*《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向*民法*提出的证明*料,应*由单*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并加盖**印*。”的形式要件,原告亦未提交误工费*际减少的证据材料,故本院对其主张*误工费*准不予确认。本院酌情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制造业平*工资46854元/年*准计*其误工费。3、经*实,山*XX公**册时*为2019年,晚于*XX提交唐XX的劳*合同签署时*2017年12月1日。原告提交的山*XX公**具的工资证明***痕迹,并没有*盖*章*以确认,亦不符*《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证据的形式要件,故对原告提交的护理费*据不予确认。4、原告提交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据与其病历医嘱能*相*印*,故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3日19时45分许,在新乡市××和***某石*加油站对面,唐XX未取得机动车*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西向**过和***驶时,与郭X驾驶的豫GXXX1号小型轿车*和***北向*行驶时*生碰撞,造成*XX受伤、两车*损的道路*通*故。交警部门认定唐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郭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唐XX被送到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l、左*胫腓骨骨折;2、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出院诊断为:“l、左*胫腓骨骨折;2、多发性软组织损伤;3、左*关*内外侧半月板损伤;4、左*关*前后*叉韧带损伤;5、左*关*内外侧副韧带、支*带损伤;6、左*髌韧带损伤。”出院医嘱:“1、维持石*固定;2、5-6周**换为下肢支*固定;3、患肢禁止负重;4、每半月复诊一次;根据复诊情况*定何***重;5、自动出院。”唐XX在该院住院治疗22天,花**疗费10857.34元。根据唐XX的申*,本院委托河南某信司**定中心对唐XX人体损伤后*残等级、出院后*护理依赖**、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进行法*学评定,该中心2019年4月25日受理后*2019年5月21日作出新某信司*中心[2019]临鉴字第204号司**定意见:“被鉴定人唐XX:1、左*关*损伤后*残等级为十级;2、建议出院后*护理依赖**为部分依赖*理、护理期限拟定为90日,护理人数拟定为一人。”唐XX为此花***鉴定费*鉴定检查**计2564元。

  另查*:豫GXXX1号小型轿车*某XX公**保有*强*,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某XX公**2018年3月1日变更登记名称为某任XX公*。

  本院认为,公*的健康**法*保护。郭X驾驶豫GXXX1号小型轿车*唐XX驾驶二轮摩托车*生碰撞,造成*XX受伤、两车*损的道路*通*故。郭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法**赔偿唐XX的损失。《中华*民共和*道路*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间发生交通*故的,由有*错的一方*担赔偿责任;双****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唐XX因交通*故造成*损失,应*首先由某任XX公**交强*限额范*内赔偿,交强*限额以外的损失,因郭X按照事故同等责任*担赔偿唐XX损失50%的责任。结合唐XX的诉讼请求,核实本次诉讼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10857.34元*合理费*,予以支*。2、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天×22天)系合理费*,予以支*。3、营养**理费*为440元(20元/天×22天),唐XX要求营养**求过高*分,本院不予支*。4、误工费。参照《中华*民共和*公*安**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评定规定》10.2.14,结合唐XX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唐XX误工期150天为合理期限。唐XX未向*院提交其收入实际减少的有*证据,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制造业平*工资46854元/年*准计*,其误工费*19255.5元(46854元/年÷365天×150天)。唐XX要求赔偿误工费*高*分,本院不予支*。5、护理费。唐XX护理期限为住院22天及出院后*理期限为90天,出院后*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员为一人,参照上年*河南省居*服务、修理和*他服务业平*工资39522元/年**,唐XX护理费*7038.2元[39522元/年÷365天×(22天+90天×50%)],唐XX要求赔偿护理费*高*分,本院不予支*。6、交通**理费*为440元(20元/天×22天)。7、残疾赔偿金。唐XX要求残疾赔偿金63748.38元*合理费*,予以支*。8、残疾辅助器具费2400元,系合理费*,予以支*。9、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唐XX负事故同等责任,结合侵权*过错程*,酌定唐XX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合理费*。10、法*鉴定费*鉴定检查*2564元,系合理费*,予以支*。以上各项*失共计110343.42元。本案唐XX的各项*失,首先由某任XX公**交强*赔偿限额项*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9255.5元、护理费7038.2元、交通*440元、残疾赔偿金63748.3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鉴定费2564元,共计107946.08元。超出交强*限额以外的损失共计2397.34元,由郭X承担50%的损失即1198.6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道路*通***》第七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侵权*任*》第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某任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在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内赔偿原告唐XX各项*失共计110343.42元。

  二、限被告郭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唐XX各项*失共计1198.67元。

  三、驳回原告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1884元,原告唐XX负担641元,被告郭X负担1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张*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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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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