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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拒绝赔偿,律师代理后提起诉讼最终获赔18万余元

东乡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5日,被告徐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陈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依法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随即被送往东乡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于2018年10月26日出院。后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作出赣群星司鉴中心[2019]残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受伤构成伤残九级,后续医疗费用为10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包含住院天数)。但被告垫付了几千元医疗费后便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律师介入后,考虑到被告的家庭经济情况,多次和原、被告双方及主审法官沟通,希望能够促成调解。但终因两方差距太大,没能调解成功。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伤情申请了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的结果维持了之前的伤残等级认定;被告认为划分责任不当,应按同等责任划分,但没有提出有力的理由;被告主张应适用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但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在受伤前稳定居住在城镇。经过两次开庭,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原告最终获赔18万余元。

  律师点评:

  因原告是农村户口,本案争议最大的即原告的伤残赔偿金能否适用城镇标准。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预想到这个问题,围绕这个争议焦点收集、提交了大量充分有效的证据,形成了完成的证据链,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建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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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东乡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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