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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陈XX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德庆县人民法院

  广**德庆县人民法*刑事判决书

  (2019)粤1226刑初120号

  公*机关*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址:广**德庆县,2019年5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罪被德庆县公**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捕,现羁押于*庆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XX,广*XX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址:广**德庆县,2019年5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罪被德庆县公**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捕,现羁押于*庆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欧*婷,广**民律师*务所律师。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陈XX犯妨害公*罪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简***,实行独任*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XX出庭支*公*,被告人陈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指定辩护人李XX、欧*婷在开庭前分别*见了被告人陈XX、陈XX,并分别***提交了会见笔录和*护词,现已审理终*。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3日凌*,被告人陈XX、陈XX在德庆县凤XX天天大排档闹事。民警郭X、董X接到报警后*法*现场处置。被告人陈XX、陈XX不服从*警郭X的处理,殴打民警郭X、董X。经*法*定,郭X的损伤程*为轻微伤,董X的损伤程*未达轻微伤。

  公*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解、被害人的陈*、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录、现场照片、德公(司)鉴(法*)字[2019]05001、05002号鉴定书、辨认笔录、抓获经*、户籍*料等相**据,认为被告人陈XX、陈XX无视国*,暴*袭击正依法*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害公*罪。被告人陈XX、陈XX能*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处罚。并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XX、陈XX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下有*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诉请本院依法*处。

  被告人陈XX对公*机关*控其犯妨害公*罪的犯罪事实无意见。

  被告人陈X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陈XX犯妨害公*罪的定性没有*议;被告人陈XX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没有*成**后*;被告人陈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悔罪,依法*以从*处罚。综上,请法*结合被告人陈XX的犯罪情节,在采纳公*机关*刑建议的前提下从*处罚。

  被告人陈XX对公*机关*控其犯妨害公*罪的事实无意见。

  被告人陈X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陈XX犯妨害公*罪的定性没有*议;被告人陈XX有*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XX予以从*处罚。

  经*理查*:2019年5月3日凌*,德庆县公**凤*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德庆县凤XX凤*路*某美食有*人闹事”。凤*派出所即派公**警郭X某带领辅警董X某到德庆县凤XX某某美食现场处警。身穿警服的公**警郭X某及辅警董X某在处警过程*,被在现场喝了酒闹事的被告人陈XX、陈XX殴打。后****德庆县公****定中心检验鉴定,民警郭X某损伤程*属轻微伤,辅警董X某的损伤程*未达轻微伤。

  被告人陈XX、陈XX的上述犯罪事实,有***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德庆县公**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警郭X某、辅警董X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冯X1、黄X、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XX、陈XX的供述,广**德庆县公****定中心德公(司)鉴(法*)字[2019]05001号、05002号鉴定书和*者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被告人陈XX、陈XX的户籍*料,德庆县公**凤*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陈XX无视国***,以暴*方**碍公**警依法*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害公*罪。鉴于*告人陈XX、陈XX归*后**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以从*处罚;被告人陈XX、陈XX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以从*处理。公*机关*控被告人陈XX、陈XX犯妨害公*罪的罪名成*,其对被告人陈XX、陈XX的量刑建议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X的指定辩护人及陈X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陈XX有*述法*和*定从*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XX、陈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程*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妨害公*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5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

  二、被告人陈XX犯妨害公*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5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飞

  二〇一九年*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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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16:00:00

审理法院:德庆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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