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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所办民事案件:生命权纠纷委托人仅需承担微乎其微的责任

宁南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宁*县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427民初735号
原告:徐XX,男,生于1961年12月27日,汉族,居*,住宁*县XX。
原告:陈XX,女,生于1963年5月20日,汉族,村民,住宁*县XX。现住江**苏*市吴*区郭*街道长廊新XX。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特别*权),宁*县城关**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殷X,男,生于1987年5月2日,彝族,个体户,住宁*县XX。
被告:杨XX,男,生于1989年3月19日,汉族,职工,现住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律师(特别*权),男,云*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特别*权),女,云*XX实习*师。
被告:陈XX,女,生于1971年8月10日,汉族,村民,住宁*县XX。
被告:罗XX,男,生于1992年4月5日,汉族,职工,住宁*县华XX。现住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特别*权),女,四川XX律师。
被告:焦X,男,生于1989年7月5日,汉族,居*,住宁*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特别*权),男,生于1963年4月27日,汉族,居*,住宁*县XX,系被告之父。
被告:赖XX,男,生于1992年8月5日,汉族,职工,住宁*县松*XX。
原告徐XX、陈XX与被告殷X、杨XX、陈XX、罗XX、焦X和*XX生命权*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和*告殷X、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和*XX、陈XX、罗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焦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和*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徐XX、陈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64,320元、丧葬费32,358.50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20,000元,参加丧葬亲友误工费1,950元,被告抚养*生活费362,070元,共计1,080,698元,死者应*担一半责任,被告应*偿原告540,34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由:2019年5月30日,原告夫妇的大儿子徐X从*乐*到县城,应*告殷X和*告杨XX邀请到宁*县“KTV”888包*喝酒,以“摇骰子”的形式喝酒,共计*了28瓶,由于*X输多赢少,喝酒喝得最多的一个。大概晚上11点左*,被告殷X叫上徐X结账走人,又到殷X自己经*的“酒吧”和*XX一道继续陪徐X喝酒,直至次日凌*,徐X坚持要骑摩托车*俱乐**,而被告未采取有*措施*止徐X醉驾返乡,导致徐X在宁XX3公*+50M路**,车*驶出路*,翻于***侧坎下水*当场死亡。经***关*鉴定,徐X血液内的乙醇含量高*273.22mg∕100ml,远远高***规定的酒驾标准。原告认为:被告明*徐X醉酒,却没有*行劝阻义务,最终*致车*发生致徐X死亡。被告应*徐X死亡承担侵权*任。徐X醉酒驾驶依法**担一半责任,而被告也应*担一半责任,双***次协商*能*成*致,现向**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依法*决。
被告殷X辩称,事发当天答辩人由徐X邀请去唱歌喝酒,并非是答辩人邀请徐X,且答辩人未与徐X赌酒,答辩人到场时*们已玩了很长时*了,答辩人并不知道徐X喝了多少酒。也是徐X提出要到酒吧照顾*意,到酒吧后*此并没有*酒,徐X离开酒吧时*辩人并不知情,不存在徐X坚持骑摩托车*未阻止的情况。徐X无摩托车*驶证,属于*证驾驶,出现交通*故死亡和*辩人无必然的因果关*,在本案中答辩人无任**错综上所述,本案中,依照法*规定答辩人不承担任***责任,请求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XX辩称,一、事情经*,2019年5月30日,徐X之父徐XX(即原告)明*徐X没有*得机动车*驶资格的情况*,仍然叫徐X骑摩托车*四川省凉山*宁*县城XX。到县城后,徐X就打电话邀约答辩人到宁*县“KTV”唱歌,包**徐X的继母陈XX通*微信预定的,徐X和*XX大概是20:50分左*到的KTV,过了两分钟左*陈XX也到了KTV,20:52:38几人开了包*,随后*XX的朋友焦X就到了包*,焦X到了之后*了20多分钟就走了,之后*XX与一名女性到了包*。22:30分左*殷X也到了KTV包*,22:40左*赖XX也到了包*,几分钟后*XX就离开了。23:35:22徐X到KTV收银台付款,殷X在一旁陪同,付完款之后23:38:40徐X与殷X各自骑车*开KTV去了酒吧,过了几分钟杨XX、陈XX、罗XX、一女性也离开了KTV。徐X、殷X先到酒吧,之后*X又叫杨XX去了酒吧,过了一会杨XX、陈XX就到了酒吧,00:20:22杨XX就去了卫*间,00:21:16徐X就起身,00:21:24杨XX从**间回到桌子就没有*到死者徐X了,后*XX、陈XX同时*开酒吧。二、在“KTV”和“酒吧”期间,答辩人都*存在强*怂恿徐X喝酒的行为,整个过程**死者和**自愿在喝。三、原告徐XX明*徐X没有*得机动车*驶资格,仍然叫徐X骑摩托车*四川省凉山*宁*县城XX,原告徐XX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各被告人的责任。四、死者徐X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作为正常***,其未能*好控制自己适量饮酒导致自身伤亡是造成*案损害后*的直接、主要原因,自己应*承担70%及以上的责任。五、虽然自己没有***任,但出于*道主义,在事发后*辩人给了死者家8,000元。此行为并不意味着答辩人具有*错,而是补偿性质。六、关**偿费*的答辩意见:死亡赔偿金**农*户口计*。精神抚慰金*死者自身存在严*过错,不应*支*。参加丧葬亲友误工费*要有*规票据。被抚养*生活费*应*支*,因原告不满60周*。七、关**案的责任*态退一步*,即使法*经*审理要判决被告杨XX承担责任,也应*是按份责任,不是连*赔偿责任。能*定责任*小的要各自承担。
被告陈XX辩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承担任**偿责任。因为答辩人从*不喝酒,事发当天,答辩人作为在“KTV”上班*职工,根据歌厅要求,歌厅工作人员不能**人喝酒,因此徐X等在歌厅唱歌喝酒时,答辩人并未与他们喝酒。在“酒吧”期间,答辩人也没有*他们喝酒,并劝徐X不要回俱乐*,但徐X不听劝阻,在答辩人不知情的情况*,悄悄离开了酒吧。答辩人在徐X走了之后,连*打了几个电话给徐X,但徐X未接,徐X出事后,答辩人第一时*赶到现场和*他人处理其后*。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徐X实施*权*为,也没有*徐X强*性劝酒,且对徐X进行了劝阻,徐X执意醉酒驾车*成*通*故,理应*自己承担全*责任,和*辩人没有***果关*,请求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焦X辩称,事故当天,答辩人应*学杨XX的邀请到“KTV”玩耍,答辩人到了之后*与在场的朋友打了招呼,喝了一小杯啤酒,没有*酒和*酒,大约9点钟左*就离开了歌厅,也没有*“酒吧”,因此被告没有*原告构成*权,与徐X死亡无因果关*,请求法*依法*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罗XX辩称,死者徐X作为完全*事行为能*人,应*知道酒驾的危*和*合法*,在明*自己已醉酒的情况*,仍自行驾驶机动车*开,并在自己无驾驶证,不佩戴***盔的情况*导致交通*故的发生,理应*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父明*死者无驾驶证却将摩托车*由其驾驶,致使其子发生交通*故而死亡,没有*到合理的安**顾*务,对损害的发生负有*可推卸的责任,原告徐XX也应*担相**法*责任。死者的继母一直与死者在一起喝酒,在明*死者醉酒的情况*放任*骑车*开,没有*到合理的安**顾*务,对损害的发生同样有*可推卸的责任。答辩人当天应*友杨XX的邀请到“KTV”玩耍,但未参与赌酒,且答辩人也没有*“酒吧”,对死者醉酒驾车*家*行为毫不知情,因此答辩人与死者的死亡没有*果关*,所以对事故的发生不用承担责任。因此答辩人既不是聚会的主持者,与徐X死亡无因果关*,请求法*依法*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赖XX辩称,死者徐X作为完全*事行为能*人,应*知道酒驾的危*和*合法*,在明*自己已醉酒的情况*,仍自行驾驶机动车*开,并在自己无驾驶证,不佩戴***盔的情况*导致交通*故的发生,理应*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答辩人当天应*友邀请到“KTV”玩耍,但没有*酒,且答辩人也没有*“酒吧”,对死者醉酒驾车*家*行为毫不知情,因此答辩人与死者的死亡没有*果关*,所以对事故的发生不用承担责任。因此答辩人既不是聚会的主持者,与徐X死亡无因果关*,请求法*依法*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于***异议的证据:1.原告出示的交通*故认定书、居*死亡医学证明*、醉驾的标准、火化证、司**定报告、乡村社三级证明、付款截图、徐XX户口信息、摩托车*记信息,拟证明*告发生交通*故情况、案涉摩托车**驶证和*亡情况。2.被告殷X出示的微信转账记录、通*记录、光盘,拟证明*“酒吧”是死者请客,是死者邀请殷X,死者走的时*殷X不清楚。3、被告杨XX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KTV总台操作记录、光盘,拟证明*徐X当晚23:27分打电话给杨XX去“”酒吧喝酒,是陈XX在定的包*,死者徐X两次都*在杨XX不知情、不清楚*情况*离开的。4、被告罗XX出示的通*记录、监控录像、“酒吧”录像、收条及转账记录,拟证明*XX不是“KTV”和“酒吧”的召集人和*持者,在“酒吧”罗XX未参与聚会,死者死亡后*XX付款给死者家*2,000元。5、被告赖XX出示的通*记录和*诊病历和*告,拟证明*杨XX邀请赖XX去“KTV”聚会,并证明*XX做了手术不能*酒。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议的证据:1.原告出示的租赁合同、收条、营业部证明,拟证明*X在打工期间曾*城镇租赁房*居*,租赁时*已达一年*上,应*城镇居*计*死亡赔偿金*,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因无暂住证、社会保险和**合同等,故不能*明*者徐X能*城镇居*标准计*死亡赔偿金*。2.被告陈XX出示的证人张X、丁XX、尹XX证明3份,拟证明*XX在工作,歌城有*定员工不能*酒的,陈XX在歌城没有*酒。本院认为证人未到庭。且当时*在场,不清楚*时*情况,故本院不予采信。3被告罗XX出示的证人邬*侠的证词,拟证明*XX很少喝酒,本院认为该证词并不能*明*发当天罗XX没有*酒。
综上所述,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及当事人的陈*,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徐XX系徐X之父,现年58岁,原告陈XX系徐X之母,现年56岁。原告徐XX与原告陈XX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长子徐X,现年26岁,次子徐XX,现年17岁,原告徐XX与原告陈XX离婚后,长子徐X随原告陈XX生活,次子徐XX随原告徐XX生活,原告陈XX系宁*县XX中心1组村民,长子徐X也为该村村民,2019年5月30日,原告夫妇的大儿子徐X征得原告徐XX的同意驾驶原告徐XX的川WJB6**号普通*轮摩托车**乐*到宁*县城之后*“KTV”888包*喝酒,当时*告殷X、杨XX、陈XX、罗XX、焦X、赖XX均在场。当晚11点左*,徐X结账之后,又到殷X经*的“酒吧”继续喝酒,当时*X已处于*酒状态,被告殷X、杨XX、陈XX在场。2019年5月31日00时*,徐X驾驶川WJB6**号普通*轮摩托车*宁*县XX往俱乐*方**驶,行驶至宁XX3KM+100M路**,车*驶出路*,翻于***侧坎下水*造成*X当场死亡。经**县公**交通**大队委托四川鼎诚司**定中心凉山*所鉴定,徐X血液内的乙醇含量达273.2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县公**交通*察大队道路*通*故认定书(第5134XXXX90000029号)认定:徐X承担事故的全*责任。另查*,被告杨XX、焦X、罗XX、赖XX每人给付原告抚慰金2,000元,共计8,000元。同时**,原告徐XX的川WJB6**号普通*轮摩托车*验有*期至2019年5月。还查*,四川省XX农*居*人均可支*收入13,331元,农*人均消费*支*12,723元。后****次协商*能*赔偿徐X的家*达成*致,现向**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告出示的死亡证明*、司**定报告、交通*故认定书等,被告出示的通*清单、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系徐X醉酒驾车*亡,被告殷X、杨XX、陈XX、罗XX、焦X、赖XX是否有*错责任,是否应*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路***》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驶人应*遵守道路*通****、法*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驶、文**驶。饮酒、服用国***的精神药品或者麻*药品,或者患有*碍安**驶机动车*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响安**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徐X作为完全*事行为能*人,应*知道酒后*车*后*。但徐X仍然违反酒后*车*法*规定,大量饮酒后*车*成*故的发生,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要过错责任。原告徐XX明*徐X无摩托车*驶证,仍然将其所有*川WJB6**号普通*轮摩托车*给徐X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定的责任。被告殷X、杨XX、陈XX明*徐X在“酒吧”已处于*酒状态,但未劝阻徐X驾车*回俱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定的责任。被告罗XX、焦X、赖XX虽在“KTV”包*与徐X聚会,但徐X离开“KTV”后***达“酒吧”,故被告罗XX、焦X、赖XX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死者徐X为农*居*,虽然原告出示了租赁合同、收条、营业部证明*,但未举证城市居*暂住证、劳*合同和*会保险等,不能*城镇居*计*死亡赔偿金*。原告徐XX未年**十周*,也未举证证明*XX无劳*能*,因而不能*定列为被扶**,原告陈XX已年**十六岁,可列为被扶**。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行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应*承担侵权*任。根据法*规定推定行为人有*错,行为人不能*明*己没有*错的,应*承担侵权*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他人人身、财产安**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人损害,能*确定具体侵权*的,由侵权*承担责任;不能*定具体侵权*的,行为人承担连*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任*方*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为治疗和**支*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疾赔偿金。造成*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人严*精神损害的,被侵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三十四的规定,综上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次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纷的赔偿项*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生活费*。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66,620元(13,331元×20年=266,620元)、丧葬费32,358.50元,被抚养*生活费127,230元(12,723×20年÷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合计446,208.5元。因原告徐XX明*徐X无摩托车*驶证,仍然将其所有*川WJB6**号普通*轮摩托车*给徐X驾驶,先承担20%的责任,徐X酒后*车*担80%的责任*妥,原告徐XX承担的责任*89,241.7元,徐X承担356,966.8元,然后*由徐X承担356,966.8元*的90%的责任,被告殷X、陈XX、杨XX明*徐X醉酒未进行安**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要责任,本案中以承担356,966.8元*的10%的责任*妥,10%即为35,696.68元,应*被告殷X、陈XX、杨XX平*承担,被告殷X、陈XX、杨XX、各自赔偿原告11,899元。其余*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害的,依照道路*通******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和*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殷X、杨XX、陈XX各自赔偿原告徐XX、陈XX11,899元,扣除被告杨XX给付的抚慰金2,000元,被告杨XX应*偿原告徐XX、陈XX9,899元。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原告徐XX、陈XX。款交本院民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徐XX、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支*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9,563元,减半收取计4,782元,由原告徐XX、陈XX负担4,302元,被告殷X负担160元,陈XX负担160元,杨XX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陈 建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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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5 16:00:00

审理法院:宁南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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