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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2日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了徐XX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017年6月2日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将徐XX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发包给其职工蔡XX家装承揽,2017年7月5日施X在汤X同事的介绍下,在上海浦东新区唐丰XX徐XX家中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作业时不慎从二层立模板的跳板上滑落跌倒地面受伤。造成脊柱骨折(胸12、腰1、腰5爆裂性骨折,胸11骨折,腰1-4左侧、腰1右侧横突骨折),多发性骨盆骨折(左耻骨上下支、坐骨结节),脊髓损伤,截瘫,神经源性直肠,神经源性膀胱。根据施X家属的追要,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先行支付15万元人民币治疗费用。对其损伤赔偿一直不配合处理。由于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给施X缴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所有医疗费用均需自费承担,同时施X失去生活来源。生活极度艰难。

  随后,施X委托江苏XX所张霞律师与其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承担生活费用,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予以拒绝。2018年2月27日施X委托律师向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18年4月28日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浦劳人仲(2018)办字第1327号裁决书。

  争议焦点

  施X与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受伤。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不是工伤,不应由其承担工伤责任。施X认为其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因为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发包给其职工蔡XX家装承揽,蔡XX没有装饰装修承揽资质,又发包给无资质的汤X,在此发包承揽行为属于违法发包,因此应由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工伤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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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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