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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犯故意伤害罪民事诉讼一案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荆*市中级人民法*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刑终235号

  原公*机关**市沙*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X,女,1977年7月7日出生于*北省武*市,汉族,住湖北省武*市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1,别*杨X2,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于*北省荆*市,汉族,初中文*,个体户,户籍*在地湖北省荆*市荆*区。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3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捕。现羁押于**市沙*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湖北大柏*律师*务所律师。

  荆*市沙*区人民法*审理荆*市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暨*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鄂1002刑初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后,文X未提出上诉,杨X未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本案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效力。杨X对本案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一审认定,2019年2月19日上午8时**,被告人杨X因家*矛盾与被害人文X发生争执,后*告人杨X用拳头对文X进行殴打,直至打到地面上有*,打完后*告人自行离开房*。被害人文X委托保安*警,随后*赶来的民警送至荆*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断,被害人文X全*多处软组织损失、急性颅脑损伤、口腔皮*挫裂伤、左*鼻骨及鼻中隔骨折,住院16天,共花*疗费17951.85元。经*定,被害人文X受损伤程*为轻伤二级,伤后*工休息时*为60日,护理时*为30日,营养**为30日,后*治疗费*3000元。被害人文X支*两笔鉴定费*计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X于2019年3月13日主动到公**关*案,但当庭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另查*,被害人文X受伤之前一直从*经*安**的批发生意。

  上述事实,一审列举了下列经*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被告人杨X具备完全*事责任**的事实。

  (2)指认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出院记录及出院证明,证实被害人文X在家*被其丈夫杨X殴打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

  (3)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2019年2月19日9时**,我在保安*值班,看见楼上下来一位中年*女,说话声音很低,脸色不好看,说她老公*她,打完就不管*,把她电话也拿走了,借我电话报警。之后*就报警了,警察过来把她送到医院了。

  (4)荆*长江**司**定所荆*法**所[2019]临鉴字第60号损伤程*司**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文X头面部受损伤程*经*定构成*伤二级的事实。

  (5)被害人文X的陈*,证实:被告人杨X经**被害人因家*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2月19日早晨8点左*,两人又因琐事发生争执,之后*告人杨X对其进行殴打,打到地面上都**,之后*离开了。

  (6)被告人杨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归*后*案件事实已作如实供述,当庭又否认之前的供述。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X提交的身份证明*料、医疗费*据、司**定费*票、司**定意见书等相**据。

  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的相**定,结合庭审确认的证据及原告人的主张,参照2019年*《湖北省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依法*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得的赔偿项*和*额如下:①医疗费17951.85元;②误工费7438.8元(60天×45253元/年÷365天=7438.8元);③护理费3197元(30天×38897元/年÷365天=3197元);④营养*900元(30天×30元/天=900元);⑤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天×16天=800元);⑥交通**定500元;⑦后*治疗费3000元;⑧鉴定费2000元。以上共计35787.65元。

  一审认为,被告人杨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意伤害罪。本案系婚姻家*矛盾引发,酌情可以从*处罚。被告人杨X由于*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X造成*相***损失,依法**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相**失,按依法*准的数额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二、被告人杨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X经*损失人民币35787.6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后,文X未提出上诉,杨X未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本案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效力。杨X对本案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杨X的上诉理由为:我没有*文X。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认定杨X殴打文X的证据不足;2、对鉴定意见有*议;3、杨X有*首情节;4、一审量刑过重。

  经*理,二审查**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且证据经*审当庭举证、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关**诉人杨X提出“我没有*文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杨X殴打文X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杨X殴打文X致其受伤的事实,不仅有*X的陈*可以证实,杨X也有*供述证实,同时*人张X的证言也可以印*,证据充*,事实清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关**护人提出“对鉴定意见有*议”的辩护意见。经*,鉴定意见系具有*法*质的鉴定机构依据法*的程*作出,鉴定方**学,结论客观,故该辩护意见不能**。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意伤害罪。依法*“处三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一审对其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符*法*规定,故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不能**。关**护人提出“杨X有*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杨X虽系自动投案,但其未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适用法*正确,审判程*合法,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荆*市沙*区人民法*(2019)鄂1002刑初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曹XX

  审判员  张X愿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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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0 16:00:00

审理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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