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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生与黄月红、黄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新生,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清、杨鸿昊,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黄月红,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黄廷荣,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张新生与被告黄月红、黄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文清、杨鸿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月红、黄廷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新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月红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0年12月1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黄廷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与理由:黄月红于2010年12月19日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新生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每月3%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黄廷荣自愿为黄月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黄月红收到借款后即向张新生出具《借条》、《承诺书》各一份。
现因张新生自己需资金,向借款人黄月红及连带保证人黄廷荣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黄月红、黄廷荣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黄月红于2010年12月19日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新生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每月3%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黄廷荣自愿为黄月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张新生于当日支付黄月红194000元,黄月红收到借款后即向张新生出具《借条》、《承诺书》各一份。
2013年,黄月红向张新生支付利息2000元,其余本息至今分文未付。
张新生经催付未果,诉至法院。
诉讼中,张新生将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黄月红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94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1年1月4日起至款请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黄廷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张新生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借条、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张新生将其自有资金借与黄月红,双方就资金出借达成一致协议,该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
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张新生依法享有随时要求黄月红还本付息的权利,现黄月红在张新生要求其还款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本付息,已侵害张新生合法权益,应限期返还,并支付利息。
张新生自愿将双方约定利率降为月利率2%,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黄廷荣自愿为黄月红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张新生要求黄廷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亦予以支持。
黄廷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月红追偿。
黄月红、黄廷荣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月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新生借款本金194000元,并支付自从2011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黄廷荣对黄月红的上述还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黄廷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月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为4580元,由黄月红负担4420元、张新生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池科升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华筱靓
书记员陈笑明(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
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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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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