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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陈XX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50××18。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4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50××74。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66年9月l9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45年8月l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4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县。
法定代表人柯XX,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XX、林剑斌,福建XX律师。
上诉人陈XX、刘XX等6人因诉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城区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行初1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前提是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撤销被告强制征收原告的农用地、树木、墓地等行政行为。而土地征收行为是由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构成的,涉及土地征收批准行为以及批准后的具体组织实施行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实施行为亦由多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构成。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被告强制征收原告的农用地、树木、墓地等行政行为,并未明确其所诉的土地征收行为具体是指哪一个行政行为,在法院释X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后,原告仍坚持前述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另,原告刘XX提供《合同书》用以证明其与本案被诉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经审查,该《合同书》系刘XX与其他原告之间签订的关于土壤改良、树木嫁接、收益分配等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不能证明刘XX与本案被诉土地征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刘XX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综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不明确,且原告刘XX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被告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意见,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XX、刘XX、陈XX、陈XX、陈XX、陈XX等6人的起诉。
上诉人陈XX、刘XX等6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提起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是立案庭的职责,并不是行政庭的职责。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征收行为,具体是指被上诉人征收上诉人的农用地、树木、墓地等行政行为,刘XX与其他原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书,是其他原告提供经刘XX确认,刘XX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陈XX、刘XX等6人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强制征收原告的农用地、树木、墓地等行政行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行为是由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构成,其中还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多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未明确其所诉的土地征收行为具体是指哪一个行政行为,在原审法院释X后,上诉人仍坚持前述诉讼请求,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及不具体。因刘XX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实其是涉案地块的权利人,与涉案地块存在利害关系,原审认定刘XX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XX
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
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
二〇一七年九月××日
书 记 员  胡 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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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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