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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河北XX公司、晋州市XX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晋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XX,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晋州市XX厂。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牛XX,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晋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XX,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河北XX公司、被告晋州市XX厂、第三人晋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对被告河北XX公司、被告晋州市XX厂、第三人晋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为1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XX
审判员王XX
审判员杨彦昌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严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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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晋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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