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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贡无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XXXX公司,住所地泰兴市XX。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颖杰,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贡XX,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

原告XXXX公司与被告贡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颖杰、被告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公司诉称,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其他争议经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泰兴劳人仲案字(2014)第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014年2月份基础月薪、2014年1月-2月的考核奖金和保密费共计170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358元。原告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因被告经过考核不能胜任工作,且考核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系年终考核,尚不具备发放核算的条件。故原告提起诉讼。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2、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4年1-2月的考核奖金和保密费。

被告贡XX辩称,我与原告签有合同,合同规定了明确的薪酬、奖金及保密费,我要求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我认为仲裁合法合理,应按仲裁裁决执行。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以下事实:被告于2013年7月1日被原告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聘用年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试用期为前3个月,薪酬实行按岗位设制年薪,包含基础月薪加年终奖金。第一年即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前基础月薪6000元,年终考核税前奖金6.8万元,保密费税前合计1万元。第二年起至合同届满税前基础月薪总额8000元,年终考核税前奖金7.4万元,保密费税前合计1万元,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计算。2014年2月21日原告未征求职工代表或工会意见,以被告不能胜任工作作出解除决定。被告即向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泰劳人仲案字(2014)第63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014年2月份基础月薪、2014年1月-2月的考核奖金和保密费共计170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358元。原告不服即诉至本院。

另,被告2014年2月的基础月薪原告未支付。而对被告主张的2014年1月-2月的考核奖金和保密费,原告认为被告2014年仅工作不足2个月,且经考核为不能胜任岗位,故不应当支付。

我市公布的201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3393元/月。

本院认为,1、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因而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本案被告实际工作至2014年2月21日,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组成(基础月薪加考核奖金、保密费)相应折算支付给被告。根据被告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4年2月份基础月薪、2014年1月-2月的考核奖金和保密费共计17000元。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认为被告不能胜任岗位,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故原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且原告未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工会的意见,故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被告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最高不高于当地月社平工资的300%。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赔偿金赔偿金20358元(3393元×3倍×1个月×2)。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XX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贡XX2014年2月份基础月薪、2014年1月-2月的考核奖金和保密费共计170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35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73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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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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