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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马XX,甘肃XX律师。
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曹倩,甘肃XX律师。
原告马XX与被告王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铁永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X,被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腊月举行婚礼,2013年2月20日在崆峒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8月21日生育儿子王X某,现年一岁半。因原告至今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现申请宣告与王X的婚姻无效。
被告王X辩称,被告与原告根本就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不存在婚姻无效的基础,原告无证据证明结婚证是国家机关颁发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腊月举行婚礼后即共同生活,2013年2月20日在平凉市崆峒区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手续,2014年8月21日生育一子王X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时,年龄为16岁,申请婚姻无效时(2016年4月27日)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女20周岁),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未消失,故原、被告的婚姻确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马XX与王X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铁永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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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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