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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00157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原告:余XX。
委托代理人:彭功平,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XX律师。
被告:吴XX。
委托代理人:骆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诉被告吴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季文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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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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