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赵XX与乔XX为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赵XX,曾用名赵XX,男,2001年9月1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范X,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XX,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校玲,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XX,男,2002年12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XX,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乔XX,男,1966年3月9日出生。
原告赵XX诉被告乔XX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法定代理人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校玲,被告乔XX的的法定代理人李XX、乔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2011年8月29日晚,赵XX在居住的16号楼自家门前玩翘翘板。而不久前曾有滑板摔伤史的乔XX在无家长监管情况下,夜九点多竟从5号楼拿着翘翘板跑到16号楼前玩耍。尤其危险的是,在两人快速滑行中,乔为了抢先,突然拉赵一把,致使赵XX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侧摔在水泥路面。因赵家长急于给孩子摔破的胳膊皮肤擦碘伏消毒,致使乔XX对自己拉人过错道歉后得以脱身。当赵XX到家在灯光下,这才被发现不仅有外伤,而且左胳膊前段异常粗肿,疼痛剧烈,当即赵XX在家长陪同下找到乔XX家,当着乔XX面,其父乔XX得知事发原因及后果,他无异议的带赵XX去洛轴医院急诊科,由他分别找了外科值班医生陈春亮接诊作病历并提出医疗方案,骨科医生陈XX法复位,X光室医生李X两度拍片,整个过程乔XX均在现场并支付了所有费用。之后,他又骑车去百家药店购买几盒活血化瘀口服药。因骨折很重,乔X晚答应随后去市正骨医院医治。原告对被告上述表现予以认可,意想不到的是,当三天后遵医嘱需拍片复查时,乔XX突然变脸,借口忙,不认账了,闻讯出警的两位110警察当双方面调查了纠纷的原因,当即裁定乔XX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并代赵XX拍片。至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被拉摔伤骨折全部责任,先行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学家教费、营养费、交通通讯费、精神损失费、诉讼费等合计5万元,因骨伤治疗的特殊性,随后发生的一切另算。费用明细:医疗费1290元、家教费2250元、护理费7334元、交通费360、通讯费300元、复印费6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3186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5万元。
被告乔XX当庭辩称,这件事与孩子无关。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家人找到东升一小的一名老师,将我的孩子关到了一个房间里很长时间,原告不能这样恐吓孩子,是违法的。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晚,原告赵XX在与被告乔XX玩耍过程中受伤,当晚乔XX的父亲乔XX陪同原告赵XX及其父亲赵XX至洛轴医院医治,诊断为:左桡骨远段骨折、伴远侧尺桡关节半脱位。建议:1、手法复位,外固定2月;2、消炎、对症治疗;3、注意休息、2月专人照顾。次日,原告至河南洛阳正骨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下桡骨中下1/3骨折。被告乔XX父亲称共垫付医疗费700余元,其未提供相关医疗费票据。原告赵XX在洛轴医院共花去医疗费210元。
原告赵XX向法提交《接处警登记表》一份,上载明,2011年8月31日10时48分,洛阳市公安局天津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接到报警人乔XX的报警,接警人为范XX,报警内容为:报称洛轴医院门诊内科有纠纷,乔XX,男,4107XXXX0309081,金色家园5-4-301号人,8月29日,乔XX的孩子乔XX(9岁)与院内邻居小男孩赵XX(10岁)玩耍中拉赵XX摔倒,致左臂骨折,当晚双方到洛轴医院医治后,今天,赵XX的父亲赵XX(4103XXXX1215059,金色家园16-2-202号人)带其来找乔XX,要求再拍X光片检查一下,乔XX正忙于工作,双方引起纠纷。经调解,乔XX带赵XX去拍X光片。出警情况为现场调解。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所受伤害进行伤残等级及护理时间鉴定。2012年3月28日,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河科大司鉴中心【2012】临鉴字第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XX左桡骨下段骨折属于十级伤残;建议赵XX护理时间为8周。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报警人为被告乔XX父亲乔XX,该登记表上记录的报警内容载明了2011年8月29日晚赵XX摔伤及医治的过程,该《接处警登记表》可以证明被告乔XX父亲乔XX在2011年8月31日时承认其子乔XX在玩耍过程中将原告赵XX拉倒摔伤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乔XX出生于2002年12月16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乔XX、李XX作为乔XX的父母应对赵XX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2011年8月29日发生摔伤事件时,原告赵XX系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孩子玩耍翘翘板危险玩具时并未在现场看护,因此原告父母有监护不当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本庭根据侵权事实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如下:1、医疗费210元;2、护理费3442.5元(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2438元,计算56天);3、残疾赔偿金31860.5元;4、交通费1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40613元,被告乔XX承担70%的责任,即28429.1元。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XX的父亲乔XX、母亲李XX赔偿原告赵XX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28429.1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鉴定费7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360元,由被告乔XX负担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余凤群
人民陪审员于国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师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5/1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