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工业C区富XX。
法定代表人:夏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成霖,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扬中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西来桥镇北XX。
法定代表人:盛XX,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扬中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舟商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俞晓辉
代理审判员李良勇
代理审判员魏恒婕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