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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诉吕XX、徐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X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敏,四川XX律师。

被告吕XX。

被告徐X。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诉被告吕XX、徐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X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邓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娟

书 记 员 唐翠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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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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