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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呈批表

(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47号
原告胡XX,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娟,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原告胡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于2006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2009年11月12日,生育儿子吴XX。孩子的出生并没有培养起被告的家庭责任,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三年多的时间没有回家,也没有支付一分钱抚养费。半年前,被告换了手机号码,自此与原告的联系中断了。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吴X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满18周岁止,每年的1月1日、7月1日分2次支付,每次支付半年费用共计9000元。吴XX幼儿园及上学期间教育费用,以学校开具的费用单据为准,各自承担一半。吴XX成长过程中,若发生重大疾病等其他突发状况,以实际发生的费用单据为准,各自承担一半;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胡XX对其诉称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予以佐证。
被告吴XX缺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5年3月在工作时相识,于2005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2月21日,原、被告在珠海市香洲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2009年11月12日生育儿子吴XX。原、被告在儿子出生前感情一般,在儿子出生后原、被告感情开始好转。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谅解、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于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争吵是正常的,双方均应该相互协商、相互尊重,共同经营好小家庭。原告反映被告离家出走三年,由于被告缺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考虑到原、被告的儿子吴XX年龄尚幼,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胡XX与被告吴X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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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2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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