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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XX公司与大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田XX。
法定代表人: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星,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大连XX公司与原审被告大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2746号民事判决,大连XX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大连XX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XX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大连XX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350元,由大连XX公司负担。
审判长霍宏
代理审判员吕瑛
代理审判员鲁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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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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