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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XX诉被告于某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XX,男,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孙威,系辽宁XX律师。
被告于XX,女,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系被告丈夫。
原告石XX诉被告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2015年3月23日10时许,于XX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无保险的家用三轮运输车(载石XX)去外边干活,行驶至阜蒙县大五家子镇高XX路段时翻车,造成于XX、石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阜蒙县XX(阜蒙县公交证字(2015)第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石XX的受伤系于XX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运输车造成。伤后,石XX被送到阜新市公安医院住院7天进行救治。经诊断:左侧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眼视神经损伤,右眼钝挫伤,头前额部挫伤。被告于XX在垫付13000元住院费后对原告置之不理,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中医疗费6134.79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护理费1342.32元;伙食补助费350元;误工费1.904万元;交通费92元;伤残赔偿金6.7164万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1675.50元。
被告辩称,发生事故当天,原告与我在家装车,想往乡下送货,我找原告帮我干活,每天给80元,临时的,有活就找原告帮几天。我们在路上上坡时,我一手把方向盘,一手把变速杆,原告对我动手动脚,才导致翻车。原告也有责任。车有牌照,好多年没检车了,我没有驾驶证。我为原告垫付了1.5817万元医疗费。原告出院后不好好在家休养,急于干活。原告的护理人员过多,误工费过高,其余的要拿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10时许,被告于XX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无保险的家用三轮运输车载原告石XX到乡下送货,行驶至阜蒙县大五家子镇高XX路段时翻车,造成于XX、石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石XX被送到阜新市公安医院住院7天进行救治。诊断为:左侧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眼视神经损伤,右眼钝挫伤,头前额部挫伤。共花费医疗费1.8030万元,住院期间由石XX女儿石XX和儿子石X护理。经原告申请,2015年11月17日,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石XX的伤情进行了伤残评定,鉴定结果为:右侧视神经损伤,遗留右眼无光感,属盲目5级,构成八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于XX在石XX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1.53078万元。
本院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5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认定石XX在阜新市公安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8030万元,误工费一项,因原告系农民,无固定职业,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1.1191万元/365天×住院7天+出院后至评残前一日231天=7297.15元,伙食补助费50元/天×7天=350.00元,护理费30.66×7×2=429.24元,交通费酌定90.00元,鉴定及查检费1675.50元;残疾赔偿金,原告系农业户口,应按辽宁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191万元计算,损伤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该项费用计算为1.1191万元/年×20年×30%=6.7146万元;此次事故给原告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使其精神上受到一定创伤,本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总计10.001789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阜蒙县XX(阜蒙县公交证字(2015)第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阜新市公安医院诊断书、病历、医疗费收据、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为凭,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得到保护,本案中,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乘坐被告无证驾驶的无牌照农用三轮车翻车,被告应对原告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在被告驾驶车辆时对被告动手动脚的行为才导致翻车的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石XX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01789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53078万元,实际支付8.47100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XX
审判员吴雪
人民陪审员王智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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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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