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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XX、王XX与雷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时XX,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河,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河,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XX,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时XX、王XX与被告雷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时XX、王XX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时XX、王XX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XX、王XX撤诉。
本案受理费1216.58元(原告时XX、王XX已预交),因原告时XX、王XX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25元,剩余1191.58元退回原告时XX、王XX。
审判员王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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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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