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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塔X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X,女,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柳宁浩,上海XX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女。
委托代理人汪XX,上海XX律师。
原告马XX与被告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XX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的委托代理人柳宁浩、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汪XX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XX、审判员吴XX、人民陪审员陆燕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XX的委托代理人柳宁浩、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原告于2009年11月2日至被告处工作,在八佰伴商场担任营业员一职。被告要求原告8时40分到商场,8时50分到柜台,商场22时关门,原告下班时间是22时10分,故原告的工作时间为8时40分至22时10分,午餐和晚餐时间各半小时。原告每天工作12.5小时,做一休一,存在加班。2013年3月11日至2013年8月22日期间,被告未取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报告,该期间应按标准工时工作制计算加班工资。被告已支付原告节假日加班工资,但未支付延时加班工资。被告克扣原告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的业务提成1,858元(人民币,下同)。2013年度、2014年度原告各有80小时未休年休假,被告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因被告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被告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的中班津贴402元;2、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业务提成1,858元;3、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2,306.67元;4、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加班工资23,363.44元;5、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6,804.63元。
被告XX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同意支付。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的销售提成。原告主张2013年的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2014年原告未休年休假80小时,被告同意按仲裁裁决的金额支付。原告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虽然2013年3月11日至2013年8月22日期间因疏忽而未向劳动部门申请审批,但原告的岗位性质决定了仍应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商场要求原告8时50分到岗,22时商场关门,原告实际下班时间为22时10分,但被告对原告作考勤的时间为9时至22时,午餐和晚餐时间各半小时,即每天工作12小时,做一休一,不存在延时加班。如有临时安排的延时加班及节假日加班则需申请,被告按照加班审批单已足额支付了原告延时及节假日加班工资。被告不存在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情形,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11月2日至被告处工作,担任营业员一职。原、被告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2年1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告每月基本工资为2,755元加其他补贴。经劳动部门批准,被告处营业员等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3年3月11日至2013年8月22日期间未获审批)。被告处实行加班审批制度,被告根据加班审批单已足额支付原告延时(指正常工作时间外临时安排的延时加班)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原告工作时间为8时50分至22时10分(午餐和晚餐时间各半小时),根据员工排班表,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存在延时加班126.1小时,被告未支付该部分加班工资。2015年2月3日,原告以被告“长期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及其他行为”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提成计件工资、职务补贴、交通补贴、饭贴、绩效津贴、其他补贴等。原告未休2014年度年休假80小时。原告2014年的月平均工资为6,356元。
2015年2月3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支付:1、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06,386元;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的工资6,745.98元(仲裁审理期间,申请人撤回该请求);3、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001元;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102.89元;5、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的业务提成1,858元;6、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的中班津贴402元。2015年4月2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的中班津贴402元;二、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076.66元;三、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的业务提成1,858元;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加班工资106,386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未休年休假折薪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102.89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劳动合同,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工资单,排班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1417号裁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本案中,经劳动部门批准,被告处营业员等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虽然2013年3月11日至2013年8月22日期间未经劳动部门审批,但原告的岗位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仍应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员工排班表,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存在延时加班126.1小时,被告应支付原告该期间加班工资3,655.40元。原告以被告“长期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及其他行为”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在正常排班之外的延时加班工资,因被告误认为原告“每天工作12小时、做一休一”的工作制度不存在延时加班,而未支付加班工资,并非因主观恶意而未支付,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故对于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可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对于原告主张的业务提成,被告虽不同意支付,但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裁决,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该请求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2014年未休年休假80小时,被告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844.60元。经折算,原告2015年应休年休假不足1天,被告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故对于原告要求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XX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的中班津贴402元;
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XX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业务提成1,858元;
三、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XX2014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844.60元;
四、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XX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3,655.40元;
五、驳回原告马XX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XX
审判员吴XX
人民陪审员陆燕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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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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