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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南通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宁慧娟,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常青镇常青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863468XJ。
法定代表人谢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南通市XX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郭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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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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