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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民初字第01592号

桐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朱斌,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某,1978-07-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诉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雪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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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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