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纠纷

韩X与兰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X,女,1984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代理人梁红伟,甘肃XX律师。
被告兰州XX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西津东路38号3单XX。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X,女,该公司的股东,住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诉被告兰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X负担。
审判员梁丽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XX

其他劳动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