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佰坚。
委托代理人:周榴君。
被执行人:罗杰。
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15号王佰坚诉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罗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佰坚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罗杰欠申请执行人王佰坚人民币149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诉讼费7710元、执行费17300元。依照《中华人民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11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华锋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