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工伤纠纷

广东XX公司与东莞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金湖XX。
法定代表人:余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育华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东XX公司因与东莞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洪XX
审判员  闵 睿
审判员  秦 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XX

其他工伤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